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 加强乡镇企业城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
加强乡镇企业城镇(街道)集体企业保安工作意见的通知
省公安厅、省轻工厅、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城镇(街道)集体企业保安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川办发[1994]81号)
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城镇(街道)集体企业保安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乡镇企业、城镇(街道)集体企业和“三资”企业发展很快,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比重,有不少地方已成为县级经济的主体。由于这些新成长的企业,内部保安工作尚不健全,致使一些企业的事故、案件、纠纷不断,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影响了生产的正常进行。为了加强这些企业内部的保安工作,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
企业内部保安工作,不仅关系到企业内部的人员、财产安全,而且也影响到企业的声誉、经济效益及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将此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列入目标管理,同其它工作一样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县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要加强业务指导,经常检查企业内部保安工作,督促落实各项措施。鉴于“三资”企业的特殊性,其业务指导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企业的主要领导,在抓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抓好保安工作。要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做到组织、人员、制度落实。
二、建立健全组织
乡(镇)村、社和街道、“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兴办的厂矿、建筑、旅店及大、中型商贸、餐饮、文化、娱乐场所等产业,都可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保安组织。这些组织是企业抓治安防范、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构,行政上受企业领导,业务上受公安机关指导。
(一)机构设置。各企业可根据企业规模、人数、地理环境等情况,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保安组织。企业专职保安人员的配备,一般不超过企业人数的2%。工矿、建筑等生产性企业可聘用一定数量的护厂、护场、护矿人员。服务性行业可聘用一定数量经过公安机关培训的保安员,但不得私自招聘人员,擅着保安服装。
(二)严格审批手续。企业建立保安组织,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企业性质、生产经营规模、职工人数、拟建立理由专职保安人员职数和保卫目标,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批。县以上公安机关对提出申请的单位,应到现场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批复。企业对保安人员的调换,应征求审批机关意见。新调入和聘用的人员,应由公安机关进行政审和培训。已成立保安组织的企业,要重新完备审批手续。
(三)保安人员条件。凡从事专职保安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没有犯罪前科的嫌疑;2、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3、热爱治安工作,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4.年龄18-45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应当选那些责任心强、无犯罪前科和嫌疑的人担任护厂、护场、护矿人员。
三、工作职责
企业内部保安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宗旨,在工作中要坚持群众路线,依靠发动群众搞好单位内部的保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内部职工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他们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及劳动纪律的自觉性;
(二)制定和完善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防破坏的各项措施,经常检查落实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置;
(三)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要严格各项管理措施;确保安全;
(四)对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作好抢险救灾工作,并保护好现场,协同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处理好善后工作;
(五)对单位内部暂住人口进行管理,做好违法人员的帮教工作,协助公安机关落实对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罪犯和监督考察工作;
(六)及时发现和制止少数人滋扰闹事,做好矛盾的疏导转化工作;
(七)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和查处治安案件;
(八)会同所在区域单位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有关业务工作。
四、健全制度
企业保安组织,必须建立以下制度:
(一)请示汇报制度。定期向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汇报本单位的保安工作情况,发生重大治安问题应及时报告。
(二)值班制度。门卫和治安值班室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三)安全检查制度。经常对本单位的治安、安全生产及值班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夜间还要根据情况组织必要的巡逻。
五、严格纪律
(一)企业内部的保安业务工作,必须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权力。
(二)企业内部的保安工作,实行企业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原则。严禁将保安队伍变成欺压群众、为非作歹的工具。一旦发现此类事件,除追究当事人责任,还应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
(三)企业内部的保安组织可按规定配备非杀伤性保安器材。
(四)保安人员必须做到:1、遵守国家法律政策,严格依法办事。2、热爱群众,服务群众,为群众多办好事,不侵犯群众利益;3、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不主观臆断、道听途说、偏听偏信;4、文明办事,不打人骂人、刑讯逼供;5、办事公道,廉洁自律,不贪赃枉法、公报私仇;6、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吃苦耐劳,不贪生怕死。
六、表彰奖励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保安组织和个人,应纳入公安机关和行业、企业内部的表彰奖励范围。对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负伤和牺牲的保安人员,除宣传他们的事迹外,还应妥善解决优抚待遇。鉴于保安人员与犯罪分子作斗争有一定危险性,各企业应给他们进行人身保险,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省公安厅 省轻工厅
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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