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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 《关于加强对新建道路两侧控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09-05
  • 【生效日期】1994-09-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 《关于加强对新建道路两侧控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
《关于加强对新建道路两侧控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9月5日宁政发〔1994〕183号)

为加强对经四路、绕城公路等建城市道路及公路(以下简称道路)两侧的控制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南京市 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四路、绕城公路及城市新区新建的其他主要道路两侧的控制地带,由市有关部门埋设控制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任何与城市基础设施或绿化工程无关的建、构筑物。

二、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道路规划路幅和近期将要拓宽建设的道路规划路幅边线,埋设控制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

三、对城市建设改造中已按规划道路红线退让的局部路段,埋设控制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范围内建设房屋建筑。

四、道路建设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一经拆迁征用即为国有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在拆迁范围以内、道路红线以外的零星地带建设房屋建筑。如确需进行建设的,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办理有关手续。道路建设单位在进行道路建设时,应同时对上述零星地带进行绿化,在道路建成后一并验收移交。

五、对本意见第一、二条所规定的控制桩范围内的险房,只能按原面积、原高度进行加固维修。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区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七、凡违反上述规定进行审批的,审批文件一律无效,并对所审批的建设工程按照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拆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审批部门按规定予以赔偿。

八、市有关部门埋设的控制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动或损坏,如发现破坏行为,将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九、本意见自市政府批转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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