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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加强黄金市场和 黄金产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1994]87号
  • 【发布日期】1994-09-15
  • 【生效日期】1994-09-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加强黄金市场和 黄金产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加强黄金市场和
黄金产品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87号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

省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黄金市场和黄金产品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黄金市场和黄金产品管理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文件)精神,取缔我省自发黄金市场,整顿黄金生产和金饰品市场秩序,确保黄金收购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家对黄金管理的规定,现就我省加强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办发〔1994〕73号文件,按照国家对黄金产品管理的要求,加强对黄金产品的综合管理。

二、各级人民银行特别是重点产金地(市)、县(市、区)的人民银行,一定要加强对黄金收购工作的领导,做到随交随收,开展巡回收购,为黄金生产企业提供优良服务。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办发〔1994〕73号文件精神,加强对黄金产品交售和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的管理工作,逐步采用先进科学的方法鉴别收购黄金。人民银行黄金收购管理机构对于黄金生产企业交售的黄金产品,暂时不能确定成色的,双方要订立交售协议,明确后发生成色升降的责任,维护国家和黄金生产企业的利益。

三、各级人民银行是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的主管机关。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单位一定要按照人民银行批准的权限合法经营,不得私自扩大经营范围,改变经营地点,非法牟利。为稳定金饰品市场,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金饰品经营单位变相收取各种费用。

四、各级黄金管理部门要和人民银行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生产和收购计划,加强对黄金产品和中间产品的管理,将生产的黄金全部交售给人民银行,不得私下交易,不得自行留用。对违法者,要依法从严查处。

五、各级黄金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黄金矿产资源的管理,配合矿管部门对滥建的小堆浸、小氰化、小矿点进行清理整顿。对私卖黄金和中间产品的,要收缴其采矿许可证,坚持予以取缔,以堵塞黄金产品流失的漏洞。

六、有色金属、地质勘探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副产黄金产品的管理,副产的黄金产品要如数向人民银行交售;对中间产品也要严格管理,不得流失。

七、各级公安、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倒买倒卖走私黄金案件的侦破工作,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黄金价差牟取非法暴利。对于倒买倒卖黄金的案件,要依据国办发〔1994〕73号文件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严厉打击倒买倒卖走私黄金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从严查处。

八、铁路、航空和交通等部门要做好携带黄金产品和金饰品的检查工作。对携带黄金及其制品又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应比照缉私罚没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以堵塞黄金及其制品的外流。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人民银行加强对黄金和金饰品生产、销售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提出警告,必要时可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贯彻国办发〔1994〕73号文件精神的宣传工作,要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所有黄金生产、销售单位。要组织人员到重点产金地(市)、县(市、区)以及重点销售单位调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情况报告省人民银行,由省人民银行定期向省政府写出情况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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