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改进利用外资项目的管理,简化审批手续、方便企业、加快节奏、科学决策,加速我市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根据市政府颁发的宁政发[1988]295号《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988年10月18日)
一、投资规模为五百万美元至三千万美元的中外合资、合作、补偿贸易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编报项目建议书申请立项
1.中方投资者(企业及主管部门)应根据南京市吸收外商投资方向和行业发展规划,选定投资项目。在了解外方投资者的经营范围和资信状况后,经过初步接触,签订意向书,确定合作意向后即可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送二十份至市开放办。
2.市开放办对项目建议书进行综合分析后,在二天内分送市利用外资项目会审会议(以是称会审会议)成员和市有关部门。
3.市会审会议成员和各有关部门接到项目建议书后,应在十天内将初审意见送市开放办。
4.市开放办将各部门意见汇总后,三天内准备好汇报材料,报市会审会议。
5.市会审会议审查项目建议书有关文件,一天内作出审议决定。
(1)凡批准立项的项目,由会审会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分工,指点具体部门三天内办理批复手续。
(2)凡需要对项目建议书进行修改的项目,由市开放办将会审会议意见通知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即着手修改。修改稿直接报送会审议指定的部门,同时报市开放办备案。指定部门接到经修改的项目建议书后,三天内办理批复手续。
(3)凡补会审会议否定的项目,由市开放办将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二)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主办单位接到批准立项的通知后,应成立项目筹建小组,由中外双方共同起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主办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报送二十份至市开方办,同时报送二份至南京工程咨询公司进行评估。市开放办于两天内将可靠性研究报告分送会审会议成员及有关部门初审。工程咨询公司应在十五天内对其技术、经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可靠性出具评估意见书,一式二十份送市开放办。
凡工程咨询公司提出修改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将修改后的可行性报告再送工程咨询公司进行评估。
3.市开放办接到评估意见书后,一日内分送会审会议成员及有关部门。
4.各有关部门从接到可靠性研究报告起,在二十天内结合工程评估意见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初审意见送市开放办。
5.市开放办汇总各部门意见,准备汇报材料,三日内报市会审会议。
6.市会审会议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文件进行审议,一天内作出审议决定。
(1)凡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由市会审会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分工,指定具体部门在项目主办单位中外双方正式签署可靠性报告正式稿送达三天内办理好批复手续。
(2)凡提出修改意见的项目,由市开放办通知项目主办单位修改。修改后的可靠性报告正式稿,经中外双方正式签署后,直接报市会审会议指定的部门,并报开放办备案。指定部门应在三天内办理好批复手续。
(3)凡被市会审会议否定的项目,由市开放办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三)编报合同、章程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主办单位应即与外商共同协商起草合同、章程,并将合同、章程草稿和全套必备文件分别报送市经贸委和市开放办各二套。
必备文件包括:
(1)中外投资者各自的合法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证明或法人代表代理人的委托证书);
(2)中外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
(3)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
(4)中外双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工程咨询公司对可靠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意见书和各有关部门的认可意见书;
(6)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7)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8)外方董事会成员名单;
(9)中方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人员的委任书;
(10)外方投资者咨信调查证明;
(11)产品销售协议;
(12)技术引进协议;
(13)设备采购协议;
2.市经贸委和市开放办在七天内分别提出审查意见和综合分析意见,报市会审会议。
3.市会审义在三天内作出审查合同、章程的结论意见:
(1)凡同意的合同、章程,由市开放办通知项目主办单位与外方正式签署合同、章程。
(2)凡提出修改意见的,由市开放办通知项目主办单位补充、修改,然后与外方正式签署合同、章程。
4.经中外双方签署的合同、章程及全套必备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送市经贸委。市经贸委在三天内办理批准手续。
(四)申领批准证书,办理开办手续
合同、章程批准后,项目主办单位应准备好十套完整、清洁的合同、章程文本及必要的文件及其他会办时所需的材料,送市开放办。每星期二下午,市各会办成员单位在市开放办集中办公,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办理各项开办手续(会办办法另发)。
二、投资规模在五百万美元以下(含五百万美元)的中外合资、合作、补偿贸易项目的审批程序
1.取得市政府审批授权证书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主管局(公司),审批五百万美元以下(含五百万美元)的中外合资、合作、补偿贸易项目,可参照五百万美元以上项目的审批程序执行,亦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审批程序并报市备案。
2.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主管局(公司)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后,应在一周内作出审查决定,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在两周内作同审批决定,收到报批合同、章程后,应在一周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的合同、章程及其批件抄报(送)市有关部门备案。
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主管局(公司)应区别下列情况,分别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抄报市经贸委备案:
(1)总投资在五十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在合同、章程批准后报市经贸委备案。
(2)总投资在五十万美元至一百万美元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报市经贸委备案。
(3)总投资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五百万美元以下(含五百万美元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报市经贸委备案。
市经贸委在接到备案文件后,如发现批准的合资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在及时向市利用外资项目会审会议通报情况后,行使否决权,但必须在二周内通知县、区人民政府、市主管局(公司)。逾期则视为认可。
4.五百万美元以下(含五百万美元)项目的主办单位凭县、区人民政府和主管(公司)的批件,于每周二下午会办时间内,到市对外开放办公室办理各项开办事宜。
5.凡生产条件(电、水、燃料、原材料等)、资金、外汇等平衡确有困难,需市政府统一协调解决的项目,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主管局(公司)应在批准立项后,将协议书、项目建议书及其批件一式二十份报市开放办,提交市会审会议审议。
三、投资规模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补偿贸易项目的报批程序
1.中方投资者选定项目后,即可开展对外接触,在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和资信状况的基础上,签订合作意向书。
2.项目主办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意向书即可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送二十份至市开放办。
3.市开放办对项目建议书综合分析后,在二天内送市会审会议成员和市有关部门。
4.市会审会议成员和各有关部门接到项目建议书后,应在十天之内将初审意见送市开放办。
5.市开放办将各部门意见汇部后,准备好汇报材料,三天内报市会审会议。
6.市会审会议对项目建议书进行研究,一天内作出审议决定。经市会审会议同意的项目,统一由市计委负责报上级部门审批。
7.经上级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方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下一步工作。
四、外商独资企业的审批程序
1.外商在我市举办独资企业,除按国务院国发[1985]90号文件要求统一归口的项目外,总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会审会议审批。审批程序与五百万至三千万美元中外合资项目的审批程序类同。
2.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市开放办应协助投资者落实企业的开办地点。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主管局(公司)应积极协助投资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会审会议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后一周内提出审查意见;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周内提出审定意见;收到独资企业章程两周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审批程序
1.凡不属于经贸部所列不得搞来料加工、装配的商品的来料加工、装配业务,不论成交额大小,一律填写审批单报批,不需编制可行性报告。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可直接对外谈判签约。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可与市或县外贸公司联合对外谈判签约。
3.凡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装配合同,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主管局(公司)代市经贸委审批,并报市经贸委备案。
4.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主管局(公司)在收到来料加工、装配合同报批单三天内提出审批意见。
5.企业凭营业执照、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和审批文件向南京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6.凡涉及到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在审批之前需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六、其他项目的审批
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本市代批的项目由市会议审批;各民主党派(团体)所属的企业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补偿贸易项目,由市会审会议审批。
七、本细则授权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