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武汉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武汉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武汉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武汉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不服从市场管理、不在指定的地点经营、乱设摊点和在场外交易、不保持摊位清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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