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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技术监督局 关于加快商品条码普及应用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1998]74号
  • 【发布日期】1998-10-13
  • 【生效日期】1998-10-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技术监督局 关于加快商品条码普及应用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技术监督局
关于加快商品条码普及应用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10月13日陕政办发〔1998〕7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技术监督局拟制的《关于加快商品条码普及应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商品条码普及应用的意见
(陕西省技术监督局 1998年10月)

1998年7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号令发布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一办法的发布实施,对于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我省商品条码的普及与应用同全国相比明显落后。随着商品条码在国际国内市场日益广泛的应用,许多没有条码或没有规范使用条码的商品将被挤出市场。为使我省商(产)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日趋完善的市场规范,提高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现就加快商品条码的普及应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应充分重视商品条码的普及应用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加快使用条码技术步伐,积极应用商品条码。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应用商品条码的工作力度,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促进工商企业尽快使用商品条码。根据我省情况,自1998年12月1日起,进入本省超级市场的商品都应使用商品条码;自1999年7月1日起,进入本省连锁商店和仓储式商店的商品都应使用商品条码。
以下35类产品应率先采用商品条码标识:食品、饮料、酒、卷烟、纺织品、针织品、服装、鞋帽、香精、香料、牙膏、香皂、洗衣粉、胶卷、录音带、录像磁带、磁盘、生活用品、玩具、钟表、手工工具、刀、剪、锁、电视机、收录机、电风扇、民用小仪表、小型医疗器械、旅游用品、化妆品、文教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塑料制品、医药保健品。

三、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管理。省技术监督局是我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地、市及县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逾期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进行查处,保证商品条码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要做好日常服务与技术指导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陕西分中心是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我省商品条码推广应用的日常工作机构,应努力做好商品条码的注册、变更、续展及注销工作,积极指导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商业企业正确使用商品条码,为条码的印制、条码应用系统的开发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五、建立《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查验制度。省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应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陕西分中心或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领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为防止假冒和伪造商品条码的行为发生,印刷企业承接带有商品条码的包装时,商业企业在进货时都要认真查验委托单位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等有关资料。

六、实行商品条码印刷资格认定制度。依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系统成员应当委托由编码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认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本省范围内凡承印商品条码的企业,必须具备印刷条码的能力。资格认定工作在国家规定正式出台之前,按《陕西省条码标志印刷管理的若干规定》(陕西省技术监督局标发〔1996〕18号文)执行。

七、应用商品条码应执行国家标准和有关规范。为保证商品条码的正确使用,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必须按国家标准使用商品条码;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商业企业制作店内码要优先选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推荐的EAN系统店内码;各商业企业在开发商业POS系统前,应将开发方案报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必须执行条码、商品分类、计算机软件工程规范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八、条码技术已广泛地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带动了一个新兴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有关部门应重点地支持一部分条件较好的单位研制开发先进的条码应用系统及其设备,为我省经济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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