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部门领导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部门领导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1994年9月21日桂政办〔1994〕136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精神,为了贯彻政(政府)社(社会团体)分开的原则,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独立作用,同时,为有利于各部门领导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担负的行政领导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部门领导干部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办事机构、各直属机构的领导同志,今后不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要依照该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程序,辞去所兼职务,并由该社会团体到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部门领导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由该部门直接向当地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并附上该领导人的简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和指导,使之尽快实现“经费自筹,人员自聘,工作自主”的要求,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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