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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农民负担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厅发[1997]105号
  • 【发布日期】1998-10-23
  • 【生效日期】1998-10-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农民负担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农民负担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

(1998年10月23日厅发〔1997〕105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8〕18号)和1998年8月全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1998年10月下旬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民负担执法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
通过检查,使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加深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和中办发〔1998〕18号文件精神的理解,总结好的经验和典型,找出存在问题,研究制订整改措施,切实把中发〔1996〕13号、中办发〔1998〕18号文件和1998年8月全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落到实处。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党委、政府对中发〔1996〕13号和中办发〔1998〕18号文件以及1998年8月全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传达贯彻的方式方法、采取的措施办法、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收到的效果和农民的反映,以及党政主管领导同志亲自抓、负总责的情况等。
(二)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四项制度的通知》(桂办发〔1997〕6号)精神,建立健全农民负担预决算、农民负担监督卡、提留统筹资金统一管理、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制度的情况。
(三)各地、市、县按国务院《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收取“三提五统”的情况。
(四)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如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的情况如何查处,对收购农副产品“打白条”如何清理兑付等。
(五)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有什么好经验、好典型,尤其要注意总结依法足额收取提留统筹款的经验;存在哪些加重农民负担的典型事例,各级政府、各部门是否依法行政。
(六)各地、市、县在涉农负担案件的查处中,有无有案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处、处而不当的情况。
(七)各级党委、政府、各主管部门对下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计划安排。

三、检查方法及时间
各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和自治区直属机关各部门先进行自查自纠,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然后由地、市组织抽查县及部分乡(镇),最后由自治区组织抽查。1998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乡(镇)自查自纠结束;12月上旬前各地、市组织抽查,抽查县数不得少于50%。自治区直属机关各部门12月上旬前自查自纠结束。12月下旬自治区组织抽查,每个地、市抽查2个县以上。各地、市及自治区直属机关各部门自查自纠和抽查结束后,要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于12月20日前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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