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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 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0]39号
  • 【发布日期】2000-04-27
  • 【生效日期】2000-04-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 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
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39号2000年4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业务行为,促进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和我省的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1999〕0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对全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中介组织要依法通过资格认定,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这次清理整顿工作要以此为指导思想。通过清理整顿,要实现以下目标:
第一,规范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第二,依据市场规则进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第三,依法规范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二、清理整顿的范围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与市场经济运行和市场经济活动有着密切的关系、对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并依靠专业知识和技能向社会提供经济鉴证服务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及其行业管理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税务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资产评估、价格鉴证、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及相关的行业管理协会、公会、管理中心等。

三、清理整顿的政策要求
(一)凡没有法律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自行设立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均需重新申报,经清理整顿后,符合条件的经批准继续执业;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合并或撤销。
(二)经清理整顿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一律实行脱钩改制,任何政府部门不得举办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四、清理整顿的步骤和安排
2000年6月底前,对全省经济鉴证为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集中清理统计,分类处理。凡依法设立、定位准确、管理体系健全、运作规范的中介机构拟予保留;凡重复设置、业务交叉的中介机构予归类合并;凡设置不合理、管理混乱的中介机构拟予撤销。
第二步,拟保留、归类合并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在2000年9月底前与挂靠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脱钩后,其名称不得冠有原挂靠单位名称字样或痕迹,未经批准也不得冠有“全国”、“中华”、“中国”、“全省”、“陕西省”等字样。
第三步,2000年12月底前,规范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包括健全资格认定和管理法规,统一行业管理组织,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执业质量保障机制等。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统一协调,统筹安排,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成立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清理整顿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研究我省清理整顿工作意见,决定处理清理整顿工作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王忠民 省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丁全德 省财政厅厅长
石学友 省监察厅厅长
赵伯祥 省体改委副主任
成员:王树汉 省财政厅副厅长
齐焕印 省计委副主任
田力 省经贸委机关党委书记
郭青凡 省民政厅副厅长
常清学 省土地局助理巡视员
施恩 省建设厅副厅长
宿景周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王军道 省政府法制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主任:王树汉(兼)
副主任:阎平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
樊敬 省政府纠风办主任
刘省平 省体改委宏观处处长
孟大梧 省政府法制局处长
各地市和有关部门,要把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大局出发,齐心协力,搞好配合,扎扎实实,抓好落实,确保经济鉴定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如期完成。不得站在部门和局部利益上推诿扯皮,消极应付,否则,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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