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 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化肥等
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政发〔1994〕126号
根据国务院《 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精神,为做好我省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市场管理,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转费用,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1994年9月23日)
一、做好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供需总量平衡
农业生产资料总需求与总供给的总量平衡是改革现行流通体制和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的基础。省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好供需总量和分品种的衔接平衡工作。省供销社、农牧厅对全省需求总量要提早预测,并结合各县(市)的需求提出全省总量平衡、品种调剂及运销方案的建议;化工、轻工等部门要根据农业生产需求及生产企业的状况,提出化肥、农药、农膜生产建议;省计委在汇总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编制全省总量平衡、分配计划,及时下达。每年8月底前,各地、市、州计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地下一年度总量平衡计划及要货(调入)计划,省根据需要和资源,由省计委分配下达,省有关部门组织认真实施。
二、建立省级调控和省县两级分级负责的储备制度
为确保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正常供应,要建立省级调控和省县两级分级负责的储备制度。
省计委直接调控的化肥总量占全省社会资源总量的30%约160万标吨,包括国家计划分配(含进口钾肥、复合肥)和由省收购湖北化肥厂的地方留成肥、超产肥及省管地产肥。省管地产肥包括湖北化工厂生产的氯化铵、武钢生产的硫酸铵、鄂西化工厂生产的硝酸铵、大冶有色金属公司生产的过磷酸钙和省管15家定点厂生产的复混肥。具体数量要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化肥生产情况于年底前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与生产企业协商确定。不足部分通过组织进口和外采解决。县(市)级计委直接负责平衡的化肥总量占全省社会资源总量的70%左右,其资源为各地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和外采的化肥。
根据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特点,要建立淡季储备制度。淡季储备以农资系统为主,化肥生产企业也要储备一部分。对大中化肥厂生产的化肥,省农资总公司在淡季要坚持按计划均衡收购,以利于化肥企业保持正常生产。
省级淡季储备的优质化肥总量为40万吨,由省农资总公司负责执行,所需资金纳入农业银行贷款计划,专款专用,按基准利率计息。所需储备利息在化肥出厂价格浮动范围内,通过淡旺季节差价办法(淡季少上浮)和财政贴息或在调拨作价差率中解决。
县级储备的化肥数量及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以销定储的原则,自行确定,所需资金由农业银行安排贷款,储备利息参照省级储备办法解决。
三、整顿流通渠道,加强市场管理
继续发挥各级供销社农资公司在化肥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发挥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中心)站(简称农业“三站”)以及生产企业自销的辅助渠道作用。
省级调控的化肥资源全部交由省农资总公司经营。县级负责的总量平衡的化肥资源,原则上要由县(市)农资公司经营,总量平衡后的多余产品,应允许企业自销或联营销售。县及县以下农业“三站”直接面向农户开展技术推广、有偿技术服务所需化肥,由农资公司按批发价供应,也可以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不得转手倒卖。省属军队系统、农业专项用肥、烟草用肥和农垦、劳改系统用肥由省农资总公司直供,直接用于生产,严禁向社会销售。
湖北化肥厂在销售总量10%以内的自销化肥和省内其他化肥生产企业自销的化肥,只能销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企业,自销化肥价格必须低于当地同质化肥的零售价格,并按物价管理权限经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供销社在推行代销制中不得转为个人经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物价、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供销社加强市场管理,对农资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核查,把好核准登记关,凡不符合国发〔1994〕45号文件规定的坚决予以注销,对非法经营和越权经营的要坚决取缔。对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坑农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
工商、物价、质量监督等执法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供销社农资部门执行计划和价格情况、生产企业自销情况、农业“三站”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情况进行监审,发现问题,及时严肃查处。
四、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转费用
省调拨化肥由现行的二级批发一级零售(省、县批发,基层供销社零售)改为一级批发一级零售,即省级批发,县(市)农资公司与基层供销社批零结合,推行代销制和联合经营,由县(市)农资公司统一贷款,统一进货,县(市)农资公司和基层社由两级经营改为一级经营。
五、加强对农资价格的管理
国家对化肥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统一费率,各地要严格执行,严格监审。湖北化肥厂生产的尿素按国家制定的中准价格和浮动范围确定出厂价,实行淡旺季节差价,淡季价格要适当减少上浮幅度。
为了平衡资源调拨,适当照顾边远山区,对省调拨给县(市)的国产尿素实行送货制调拨价格,在中央调拨价格的基础上,加综合差率4%和合理运杂费定价,由省送货到各县市第一港站,具体价格由省物价局审定。县和基层社尿素销售价格在省调拨价格基础上,加综合差率6%和合理运杂费及每吨拆零损耗20元确定。同一县(市)实行统一零售价,由县(市)物价局核定。
省管氯化铵、磷肥的出厂价及浮动幅度;省农资总公司调拨、销售湖北化肥厂尿素以外的化肥综合差率及作价办法,按《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改革我省化肥价格管理办法请示的通知》(鄂政发〔1994〕68号)中的规定执行。
进口化肥的调拨价格,在高于国产同品种化肥价格10%的范围内,由省物价局分别核定。建立省地方进口化肥价格风险基金。当进口化肥调拨价与进口成本的价差为盈余时专户存入化肥价格风险基金,亏损时用于专项补贴。化肥价格风险基金由省农资总公司管理,在省物价局监督下使用。
六、加强进口化肥管理
国家计委下达我省的地方进口化肥配额,由省计委下达给省农资总公司,由省农资总公司统一组织进口,由省计委纳入资源分配计划,统一安排调拨。银行要及时提供进口化肥所需保证金贷款。
我省地方进口化肥统一由省化工进出口公司代理。为了减少进口环节和费用,进口代理机构要尽量从国外生产厂家直接订货,提高进口透明度。
七、加强对农资流通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省政府决定成立省农业生产资料领导小组,负责农资流通体制改革、生产、供应、储备等方面的协调工作。由于农资流通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抓紧组织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生产所需原材料、燃料、电力、资金要优先确保供应,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运力,生产企业与经营部门要认真搞好产销衔接,签订购销合同,确保农业生产资料特别是化肥的均衡生产、均衡收购、适时供应。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减少经营环节,降低费用,制止乱收费,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等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各个流通环节执行政策和计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从扶持农业发展、支持农用工业、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精心组织,从严要求,及时协调,妥善安排,切实保证农资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农药和农膜流通体制的改革,原则上参照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执行。
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此之前下达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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