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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
  • 【发布单位】81308
  • 【发布文号】厦府[1994]综202号
  • 【发布日期】1994-09-30
  • 【生效日期】1994-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的批复

(1994年9月30日厦府〔1994〕综202号)

市劳动局、财政局、社保中心:
厦社保〔1994〕015号文悉。经研究,同意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现批复如下:

一、增发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凡1994年6月30日以前经批准并办理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以今年6月份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本人的月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发18%的基本养老金。

二、增发基本养老金的执行时间。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从1994年7月起执行,所需费用按原开支渠道列支。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关于企业离休干部提高养老金待遇的问题,按厦委〔1993〕1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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