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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901
  • 【发布文号】第69号
  • 【发布日期】1997-08-13
  • 【生效日期】1997-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7日第69号公告发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处罚决定为二百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可以由水政监察人员当场执行。”修改为:“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由水政监察人员当场作出决定。”第四款“罚没收入按规定上交财政。”修改为:“罚没款全部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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