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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公安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 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103
  • 【发布文号】川供发[1994]69号
  • 【发布日期】1994-09-30
  • 【生效日期】1994-09-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公安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 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公安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
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
川供发〔1994〕69号)

为维护正常的棉花流通秩序,确保棉花由供销社统一收购起来,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对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大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力度
棉花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搞好棉花市场监督管理是确保国家政策规定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务必要层层统一认识,恪尽职守,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对棉花市场要“严管、早管、都管、管到底”的要求,加大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力度,切实维护好今年棉花市场管理的秩序。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棉花仍然由供销社统一经营,不放开市场,不放开价格和不搞“双轨制”的规定。农业部门的良繁区良种棉加工厂只能收购、加工本区内生产的棉花,加工后的棉花交县棉花经营部门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供销社内部的非绵花经营单位),一律不得收购加工和经营棉花。要对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此项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核准其收购经营棉花。

二、坚决取缔各种非法的棉花交易活动
为了维护好正常的棉花流通秩序,坚决禁止非国家委托的收购经营单位和个人参与收购、加工、经营棉花,禁止纺织企业到产区采购棉花或向非棉花经营单位、棉贩私商购买棉花。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套购、倒卖棉花。严厉打击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坑害棉农的不法分子。无论产区和销区都要禁止棉花到集贸市场出售,更不准自建棉花市场。要按照国家工商局工商明电(1994)18号《关于严厉打击棉花经营中掺杂使假违法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强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管理监督检查,坚决查禁棉花掺杂使假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种非法棉花交易活动,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封货物,给予严厉查处,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查,禁止继续生产、销售、使用皮辊机,土打包机,一经发现,予以查封没收。对社会絮棉加工要清理整顿登记,堵住棉花流失漏洞。

三、加强棉花经营单位和市场的监督管理
各级棉花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的统一收购政策和价格,不准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短斤少秤等损害棉农利益行为发生,要切实按照省政府川府发(1994)第129号通知要求,做好棉花购销的各项工作,协助政府坚决制止以各种形式诱发“棉花大战”。有关毗邻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制止跨区抬价抢购现象发生。基层棉花收购加工单位收购加工的棉花都必须交县棉花经营单位。各级棉花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调拨计划,对擅自非法销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给予查处。公安机关要维护好正常的棉花购销治安秩序,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支持和保护供销、工商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四、加强棉花运销工作检查管理
为了确保国家掌握棉花资源,在收购期间,产区工商部门经省政府批准可在主要运输通道口和车站设立临时检查站,对棉花收购运销实施检查,但不得扩大检查品种和其他搭车检查。棉花调运实行准运证制度,一车一证,要填写等级、数量、有效时限等。由当地供销社棉花经营部门签发。对按国家计划调拨并持有合法手续的予以放行;对无证运输的予以查扣,属于漏办的可予限期补办;属非法经营的,予以严肃查处。对倒卖准运证的,一经查实,从重处罚。

五、切实加强棉花市场管理工作领导
今年棉花市场管理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工商、公安、供销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专门人员抓好这项工作,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制。要广泛深入宣传国家的棉花市场管理政策,张贴布告,设举报站、举报电话,依靠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市场监督。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局工商公字(1994)第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棉花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动员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共同维护好棉花流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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