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对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加强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对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加强管理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4〕74号
近年来,我省社会集团购买力持续增长,特别是购买小汽车的支出增长幅度较大,购车档次也越来越高。一些单位不顾财力状况,讲排场、摆阔气,竞相购买进口豪华轿车,不仅增加了资金支出,也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已经成为群众比较关注的问题。为加强对集团消费的管理,调节社会集团合理消费,反对奢侈浪费,特就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
一、从严控制党政机关购买小汽车(特别是进口小汽车),对拖欠教师工资和职工工资的市、县(区)和单位停止审批。各级党政机关不得用贷款、集资款、摊派款项和其他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不得要求企业、下属单位为其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
要从严控制财政拨款和补贴的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但对收不抵支、拖欠职工工资的停止审批。
二、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购买小汽车,但需事先到控购管理部门登记,并缴纳机动车辆增容费。经营亏损、欠缴财政收入、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原则上不准购买小汽车。企业不得用职工集资款购买小汽车。
三、继续实行小汽车定编管理。控购管理部门根据定编标准核定社会集团小汽车编制;社会集团按核定的编制数配备小汽车。社会集团现有车辆超过核定编制数的,其超编车辆可使用到报废为止;超编车辆较多或车辆档次较高的,必要时可以调剂使用。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根据控购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购证》和定编手续发放车辆牌证。
本通知自1994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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