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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 进一步办好我省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1994]109号
  • 【发布日期】1994-10-20
  • 【生效日期】1994-10-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 进一步办好我省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
进一步办好我省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109号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

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办好我省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办好我省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农村合作基金会得到迅速发展。截至1993年底,全省63个县(市、区)的595个乡(镇)和3486个村建立了农村合作基金组织,聚集可融通资金3.24亿元,累计投放资金融7.64亿元。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内部资金融通服务中,坚持为农民服务、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服务的方向,在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改善了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合作基金会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坚持自愿互利和民主管理原则,通过股份或合同代管形式聚集、管理集体资金,内部融通,有偿使用,促进了陈欠集体资金的回收,防止了资金的流失,扭转了集体积累下降的趋势,并把长期闲置、沉淀的资金适时引向生产,保护和发展了集体经济,强化了集体经济的生产服务、管理协调和资产积累的职能。二是增强了农村集体经济的服务功能。农村合作基金会通过集体资金的管理与内部融通,把农户家庭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内部融通服务同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结合起来,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了农民收入。同时,推动集体积累逐步形成良性循环机制,增强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促进了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三是开辟了农村资金融通的新渠道,缓解了农村资金紧缺的矛盾,增加了农业投入。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内部融通服务中,以种植业、养殖业、农业资源开发以及农业技术服务为重点,解决农业生产所需资金,成为多渠道、多层次增加农业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增强了农经组织的服务实力和自我发展活力,强化了经营管理服务职能,使农村经营管理服务体系得到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五是推动了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与发展。不少地方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把内部资金融通同农村急需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结合起来,帮助农民解决了买难卖难问题。这些作用的发挥,充分显示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强大生命力。
当前我省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发展很不平衡。有些地、县至今还未建立组织;已经建立的组织,有些也因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资金融通业务没有真正开展起来。二是有些地方存在着不合理的行政干预,影响着资金的正常运转。必须下决心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改变这种状况,进一步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促进这项事业稳步健康地向前发展。为此,我们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农村合作基金会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强农村经营管理的客观要求,有利于管好用活集体资金,有利于组织融通农村闲散资金,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重新组合,有利于完善和发展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有利于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各地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提高对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重要性的认识,把建立和发展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全面振兴农村经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在建会较早、基础较好、发展较快的地方,要总结经验,加强管理,使其不断巩固、完善和提高。发展较晚和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要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创造条件,采取有力措施,促使这项工作的健康开展。

二、明确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性质、任务,坚持正确的办会方向。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在坚持资金所有权及其相应的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的原则建立的社区性资金互助组织。它不属金融机构,不搞存贷业务。它以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为建会的出发点,同时吸收农户入股资金在会员内部开展融资服务。它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管好用好集体资金,维护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增加集体积累,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与完善;挖掘农村资金潜力,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内部资金融通,必须坚持为农民服务、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村商品经济服务的方向。

三、认真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金聚集工作。聚集资金是办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基础,按照省委《关于印发两份农村合作基金问题调查材料的通知》(陕发[1988]20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农经字第11号)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会员股金;二是代管资金;三是自身积累资金;四是有关部门扶持资金。当前,凡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暂时不用的资金,包括集体历年的各项积累资金,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回收的欠款及所属事业单位上交款,土地等农村资源征用、占用补偿费,农业发展基金(建农补农资金)等,都可以入股或代管的形式,纳入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渠道。股金和代管资金,必须通过《股金证》、《代管资金证》加以确认,坚持资金所有权不变,严防“一平二调”。单位和个人长期拖欠集体的资金,应认真清理整顿,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加以处理。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抓紧收回;暂时不能收回的,应当签订借款合同,规定归还期限,并按照合作基金会章程规定收取资金占用费。

四、积极开展资金融通服务,不断提高融资效益。搞好资金投放,是解决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资金不足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充分发挥融资作用、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环节。投入对象主要是筹集资金范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产承包单位和入股会员,不得跨地区、跨行业投放。投放重点是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贮藏、运销及加工业。资金投入,要坚持“小额、短期、周转快、效益好”和不以赢利为目的,讲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统一性的原则,建立健全严格的借款申请、审批、抵押、担保制度和投放前调查、投放时审查、投放后检查的制度,确保资金投得准、用得活、效益好、收得回,防止呆滞或沉淀。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金实行有偿使用,资金占用费率可比照农村使用合作社的利率标准执行。

五、切实加强领导,推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一项新事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一是各级主管农业工作的领导同志要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工作给予关注和支持,及时协调和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规范化、制度改革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合作基金会稳步、健康发展的通知》(农经字[93]第8号)精神,切实负责地履行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主管职责,并在其所属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设立农村合作基金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基层基金会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三是银行、财政、税务、工商、司法、体改、政研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照顾。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同这些部门的协作和配合。四是要充分尊重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自主权,保证其独立开展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农村合作基金会投放资金和为其它单位、个人的借款作担保,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其财产、平调其资金。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陕西省农业厅
一九九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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