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省政府经济顾问的聘任及 联络接待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省政府经济顾问的聘任及
联络接待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1994]3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的聘任及联络接待工作暂行规定》已经第15次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的聘任
及联络接待工作暂行规定
近几年,省政府聘请的经济顾问积极为我省经济发展献计献策,牵线搭桥,提供信息,做了大量有益于我省经济建设的工作,对推进我省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经济顾问的聘任、管理、联络及服务接待等工作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顾问的基本条件
(一)凡志愿为吉林省经济建设献计出力的国内外知名人士、对经济技术工作熟悉的领导、有关专家都可聘为省政府经济顾问。
(二)聘任的国内经济顾问应是曾在国家有关部门和经济发达的省(市)从事经济、技术、外经、外事等工作,资历较深、经验丰富的司局级以上老同志或知名的专家、教授、学者。
(三)聘任的境外经济顾问主要是从事经贸实业活动或经济技术研究工作,并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经贸界具有较大影响的知名人士。
(四)顾问的年龄一般应在70周岁以下,身体状况较好。
(五)聘请顾问应充分考虑分布情况,不要集中在某一国家、地区、部门。
二、聘请顾问的程序
(六)各单位、各部门可按顾问的基本条件推荐国内和境外顾问,将推荐材料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经济顾问联络处,其中境外顾问,推荐部门应将被推荐人的简历及有关材料报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报送。未经省政府同意,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能以省政府名义聘请。
(七)聘请省政府经济顾问,由省政府办公厅经济顾问联络处根据有关方面的推荐提名,提出初审意见,填表报送分管厅主任和秘书长审核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批准。
(八)顾问的聘期为3年,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年龄、身体状况可连续聘任,未续聘者到聘期期满后自然解聘。
(九)经省政府批准同意聘请的顾问,以省政府名义正式颁发聘书。
三、顾问的责任、权利和待遇
(十)省政府经济顾问的责任是,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献计献策,既要从宏观上当参谋、出主意,又应从微观上沟通情况,牵线搭桥,提供信息,促进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交流活动的开展。
(十一)省政府在经济、技术、外事、外贸等工作领域遇到重大问题,国内顾问有责任出面在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市)予以协调。
(十二)境外顾问应积极向省政府提供国际经济发展信息。省政府在国际间外经、外贸、外事等工作中,如在境外顾问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争议、纠纷,顾问有责任帮助协调解决。
(十三)顾问每年至少来省进行一次经济技术调研、考察和经济信息交流活动,涉及引资、引进项目的活动随时进行。
(十四)顾问有权阅读省政府有关经济工作的文件、资料;顾问可参加省政府召开的经济技术工作会议;顾问可有目的的不定期到省内有关地区或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和考察。
(十五)国内顾问享受由省政府每月发给的300元活动津贴待遇。其经费由省财政部门核拨,由省政府办公厅经济顾问联络处统一发放。
(十六)顾问在引进资金、物资协作、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时,根据效益情况,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承担。
四、顾问的管理和联络工作
(十七)省政府经济顾问的管理和联络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经济顾问联络处负责。
(十八)省政府办公厅经济顾问联络处要建立经济顾问档案;经常走访看望顾问;及时向顾问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主动汇报需顾问帮助解决的问题;负责对顾问来函的答复;对顾问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重要的情况应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十九)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负责驻地省政府经济顾问的日常服务工作等事宜。
(二十)为保证顾问的管理、联络工作的有效进行,由省财政部门每年拨专款作为业务经费,由省政府办公厅财务处负责管理。其业务经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会议费、调研费、书刊资料费、印刷费、顾问津贴等。
五、顾问的接待服务工作
(二十一)顾问来省调研、考察的接待服务工作,由省政府接待办负责。省政府办公厅经济顾问联络处负责接待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十二)顾问来省调研、考察等活动,应以省政府名义邀请,由省政府办公厅经济顾问联络处统一安排,其经费由该处作出预算,报请财政部门核拨。
(二十三)有关部门和市、州邀请顾问回省工作,应事先通知省政府办公厅经济顾问联络处。接待工作由邀请单位负责,包括负担食宿、交通等费用。需要省政府领导出面时,由接待单位向省政府办公厅申报,由省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
(二十四)顾问来省工作的接待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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