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对残疾人实行扶助若干规定
天津市对残疾人实行扶助若干规定
(津政发〔2003〕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对残疾人实行扶助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对残疾人实行扶助的若干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为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使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特制定本规定。
一、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本规定的各项扶助措施。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都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达不到此比例的,要在每年5月31日前按差额人数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安置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以下简称“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含35%)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的业务属于“服务业”(广告业除外)税目范围的,免征营业税。民政部门开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所办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医疗按摩和保健按摩业务的单位,要优先安排有相应专业或执业资格证书的盲人就业;每安排1名盲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比例计算。
三、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创办的个体、私营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发给营业执照;残疾人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凭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证明(残疾人本人残疾类别、程度、家庭或个人经济收入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酌情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在每月经营收入中减除1000元后计税;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所得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个人利用自有生活用房及其占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或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四、劳动保障部门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给予优惠的劳动保障扶持政策;各级人才和职业介绍机构应根据需要开设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并悬挂“残疾人优先、免费办理”的提示牌,残疾人可以凭残疾人证免费参加求职登记和职业介绍;各级劳动培训机构结合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条件,免费开展残疾人就业培训。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的企业不得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因关、停、并、转或生产经营困难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妥善做好残疾人的安置工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并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社区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残疾人的特点,在报刊亭、收费公厕等服务行业,优先安排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专职岗位。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每年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提取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组织起来就业。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做好有关残疾人的社会保险服务。全市各企事业单位都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残疾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督促用人单位确保残疾人参加养老、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保证残疾人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及患病后的基本医疗待遇。对精神残疾患者门诊费用按照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规定,采取特殊解决措施。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的残疾人给予优先登记、优先审核,对行动不便的要上门服务,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优先办理手续。对需救济的残疾人,属非农业户口符合条件者,按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城镇困难居民家庭实行特困救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津民社字〔2000〕83号)的规定给予特困救济,属农业户口的应优先给予临时救济。
七、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残联和农业银行,在实施康复扶贫和扶贫开发工作中,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应对残疾人予以优先、优惠照顾。
八、对农业户口的残疾人减征或者免征本人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及农业附加税、农业特产税附加税或者村提留、乡统筹等费用。对因残疾而不能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给予减免。对日常生活需要护理的农业户口重度残疾人,免除其法定扶养义务人中一人的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
对已丧失生产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优先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农业户口并符合农村“五保”规定的,应当优先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
九、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学生,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进入国办中、小学上学的,免收杂费;高中教育阶段进入国办高中学习的,免收学、杂费;进入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及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减半收取学、杂费;对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孤残人员免收学、杂费,进入托、幼儿所的,免收保育费。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为在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残疾学生和双残特困家庭的子女,每年发给一定数额的助学金;对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残疾人毕业后,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额的助学金。
本市区域内的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残疾拒绝招收。
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积极安排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减免培训费。
十、在城市住宅建设开发、危陋房屋改造中,对残疾人住房拆迁、安置时,在同等条件下,适当增加安置费、搬迁费,并在地点、楼层上给予照顾。对有本市常住户口、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残疾人承租公有住房的,按房改调租文件中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房屋租金的优惠政策;属于集中供热的残疾人长期住户,按市供热部门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供热工程费、初装费及取暖费优惠待遇。
对农村住房困难申请宅基地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减免耕地占用税及宅基地审批手续费。
十一、全市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居民区和部分住宅,应按国家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联颁布实施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标〔2001〕126号)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对原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要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增设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出行。建设、规划部门对不按规范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或施工的,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不予进行竣工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无障碍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维修,保证其正常使用。全市各单位和每个市民都要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占压、损坏盲道、坡道、盲人过街音响等无障碍设施。
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无障碍信息交流工作,电影、电视节目逐步配字幕,现有和今后新开播的残疾人电视专栏(专题)节目要配字幕和手语;图书馆要有盲文和盲人有声读物,并为残疾人免费服务;服务行业人员要推行学习基本手语,以便更好地开展交流和服务工作。
十二、残疾人安装住宅电话、有线电视、燃气设施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凭残疾人证,安装单位应当优先安装并适当减收安装费、燃气管网建设集资费。
残疾人向互联网营运单位申请开户上网,免收开户费。
十三、铁路、公交、民航、地铁、渡口等单位要对残疾人进出时提供优先服务和特别扶助,对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凭有关证件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包括专线)、地铁和渡船。公安部门免费为残疾人代步工具(专用机动车和专用非机动车)打钢号、上牌照,各存车处(场)悬挂“残疾人免费存车”标示牌,并在最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免费专用停车位。
十四、对残疾人申报解决配偶异地户口的,公安部门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优先给予解决。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与我市重度残疾人结婚后在津居住5年以上且年满30岁的, 可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或“农转非”,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十五、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及时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经认定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各级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并协调有关单位给予盲文、手语翻译等特殊辅助。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对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当事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十六、全市各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宫)、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在残疾人购票时给予优先和优惠,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 所有残疾人在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和国际残疾人日(每年12月3日)、聋哑人在国际聋人节 (每年9月份的第四个星期日) 、 盲人在国际盲人节(每年10月15日)允许免费入馆(院、场)参加活动。
十七、所有残疾人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国际盲人节和国际聋人节游览公园,免收入园门票;平日购半票入园;行动不便的下肢残疾人,可携带手摇式或手推式轮椅车入园。
十八、 残疾人就医, 实行挂号、诊查、化验、取药、收费“五优先”,须住院治疗的应优先安排床位;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和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十九、全市所有收费公厕对残疾人免费;新建或改造公厕时,应当设置便于残疾人使用的入口坡道和坐式便桶及扶手。
二十、市档案馆为残疾人免费提供非涉密性档案文献资料。
二十一、各社区要加强对重残户的生活照顾,街、乡(镇)残疾人联合会、居委会(村委会)要共同配合做好工作。粮油、燃气、房管等部门对管界内的重残户实行上门服务。
二十二、市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从销售的福利和体育彩票净收入中,拨出一定数额给同级残联,用于残疾人事业。
二十三、残联组织残疾人体育训练可免费使用体育场馆,各有关单位要委派教练帮助指导。残疾人因参加国际、全国、市和区县组织的体育训练、比赛或文艺排练、演出,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的,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尽量给予支持,并保证在此期间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对在国际、全国体育比赛和文艺比赛(汇演)中获得前三名的残疾人,在安排就业时有关单位要给予优先照顾。
二十四、 每年5月份在全市开展“爱心助残捐赠月”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捐赠款物,扶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
二十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关于对残疾人实行照顾的若干意见〉 》(津政发〔1994〕5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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