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 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
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实施<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对因决策失误或盲目购置造成新的设备积压的主要责任者,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责任;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并影响生产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和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人员,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删去第四十三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规章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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