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黔府发〔1994〕63号
现将《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1986年以来,我省开展了较大规模的扶贫工作,在中央的关怀和支持下,各级政府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通过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艰苦努力,各部门、各系统的通力合作,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全省扶贫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与其他省区相比,我省的扶贫开发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目前全省还有贫困人口1000万人,占全国贫困人口总数的1/8。这些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生产、生活条件极为恶劣的边远山区,要解决这些群众的温饱问题,必须集中力量打一场扶贫攻坚战。为此,省政府决定,根据《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和实施《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力争用7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全省农村1000万贫困人口的绝对贫困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扶贫开发工作,要根据《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和任务,制定具体的攻坚计划,动员贫困地区干部、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努力贯彻实施。省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和社会各界,要继续从多方面给贫困地区大力支持,促进和保障《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目标的实现。
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
(1994--2000)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为加快稳定脱贫奔小康的步伐,力争用7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全省农村1000万贫困人口的绝对贫困问题,省人民政府特制定《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这个计划是我省今后7年扶贫开发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形势与任务
(一)扶持贫困地区尽快改变落后面貌,逐步消灭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根据中央的部署,1986年以来我省开展了较大规模的扶贫工作,各级政府采取了减轻负担、增加投入、科技扶贫、部门承包、配套服务等措施,通过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的艰苦努力,各部门、各系统的通力合作,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实现了救济式扶贫向开发式扶贫的转变,全省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贫困状况明显缓解。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成就,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我省扶贫开发任务仍十分艰巨。目前全省贫困人口有1000万人,其中人均年纯收入不到200元的极贫人口392万人,集中连片的贫困县48个。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深山区、石山区、高寒山区、地方病高发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文化教育落后,人畜饮水困难,生产生活条件极为恶劣。要解决这些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必须集中力量打一场扶贫攻坚战。
(三)打好扶贫攻坚战既关系到贫困地区经济和全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还关系到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具有重大深远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各级政府必须把尽快解决贫困地区群众的温饱问题,改变落后善,作为一项历史责任,进一步加强领导和强化扶贫开发工作,动员广大干部群众,解放思想,振奋精神,克服困难,真抓实干,齐心协力完成全省扶贫攻坚计划。
二、 目标要求
(四)到本世纪末全省基本实现解决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绝对贫困问题。极贫户要基本解决温饱,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以下同)人均纯收入达到或接近400元,生活有明显改善;贫困户人均纯收入达到500元以上,稳定解决温饱。
--以贫困县为单位,199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00元以上的18个县、300-400元的14个县和300元以下的16个县,要在1996年、1998年和2000年分别达到农民人均纯收入500元以上。
--以贫困人口计算,1994年和1995年分别要有80万和120万贫困人口越过温饱线;1996年-1998年平均每年要有200户贫困人口越过温饱线;1999-2000年平均每年要有100万贫困人口越过温饱线。
(五)创造贫困户稳定解决温饱的基础条件。人均建成半亩稳产高产基本农田,户均建成一亩经济林木,户均向非农产业转移一个劳动力,户均饲养一个黄牛单位的商品畜,户均有一项比较稳定收入来源的家庭副业。
(六)加强贫困地区基本设施建设。基本解决人畜饮水困难;实现贫困乡镇和大多数有集贸市场、商品生产基地的地方通公路;消灭无电县,力争90%以上的贫困乡镇用上电;实现县城通程控电话,基本实现乡镇电话程控化。
(七)改变贫困地区教育文化卫生落后状况。
--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在边远贫困山区普及初小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通过开展农民技术培训和职业技术教育,达到每户至少有1名掌握1--2项适用技术的劳动力。
--积极发展合作医疗组织,绝大多数乡要有卫生院,村有卫生室、组有卫生员。地方病要得到有效地控制。
--乡乡有文化站,大多数乡建起电视差转台。
--切实抓好计划生育工作,把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三、基本方针
(八)围绕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相关的加工业,建市场,办基地,着力发展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种养业支柱产业和乡镇企业。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实现开发式扶贫和开放式扶贫。
(九)坚持开发式扶贫。组织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在国家的扶持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开发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逐步稳定解决温饱、奔向小康。
(十)实行开放式扶贫。把山里开发与山外开放结合起来,把贫困地区的开发与省内外经济发达地区的发展结合起来,在更大范围内寻找脱贫致富的途径。
--在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搞好山区综合开发的同时,加强对劳务输出的引导、服务和管理,县要建立健全劳务输出组织,提供信息,介绍职业,实施培训,开拓输出领域,提高输出效益。
--实行有计划的异地开发。引导没有办企业条件的贫困乡村,自愿互利,带资入股,带劳从业,到投资环境较好的城镇和工业小区兴办企业。在省内异地办企业的实行“一统四分”,既统一经营,按股份分利润、分税收、分产品、分劳动就业指标。
--对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村寨和农户,有关县要在上级的支持下,组织移民开发,异地安置。
四、政策措施
(十一)国家和省用于扶贫的各项财政、信贷资金继续安排到2000年,并根据开发项目的生产周期等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省和地、州、市人民政府要把扶贫开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贫,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增加扶贫投入。
(十二)国家和省的扶贫资金要集中投放在贫困县,把贫困县中的极贫乡作为资金投放和项目覆盖的重点。非贫困县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和农户,继续由所在地、州、市、县安排资金扶贫。
(十三)扶贫贷款主要用于经济效益显著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相关的加工业、运输业。安排在贫困县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应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十四)改革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本计划的要求以及各贫困县的贫困人口、贫困程度和扶贫贷款的使用效益等情况,研究决定扶贫贷款、以工代赈资金的分配方案。项目承办单位应邀请银行和扶贫办参与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发放贷款,各级扶贫办要协助银行部门抓好贷款回收工作。
--扶贫项目由县扶贫开发办同有关部门共同规划、筛选后,按审批程序,分别由各级扶贫开发办审批立项,然后由银行根据信贷管理的要求,组织评估,从中选择效益好的项目发放贷款。未经扶贫开发办审批的项目,资金管理部门不得投放扶贫资金。从1994年起,扶贫信贷规模的80%切块到县。种植业、养殖业项目贷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地、州、市扶贫开发办批准立项;100万元以下的,由县扶贫开发办批准立项。工业项目贷款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省扶贫开发办批准立项;50万元以下的,报地、州、市扶贫开发办批准立项。属于财政扶贫资金,按财政信用资金管理办法办理。
每年从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拿出5%,专项下达,用于扶贫项目的前期费用。
--扶贫项目一般由相应的扶贫经济实体承包开发,承贷承还扶贫资金。用扶贫资金兴办的工业项目,必须主要吸纳贫困户的劳动力,扶贫工业企业新招收的劳动力,应有70%是贫困户劳动力。
--用扶贫贷款安排的工业项目,投产后每年从纯利润中提取15%作为扶贫开发基金,由县扶贫开发办收取,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在农业发展银行专户专存,专项用于扶贫开发。
--扶贫资金的投放要与使用效益和贷款回收直接挂钩,实行严格的贷款使用责任制。各贫困县扶贫开发办要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检查验收,保证顺利实施,并协助银行组织到期资金回收,努力减少呆帐,从1994年起,新建项目呆帐不得超过10%,超过部分要扣减下年贷款规模。
--扶贫贷款地方财政贴息部分,由农业发展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共同审查签章后,向省、地财政结算贴息。
--严禁挤占、挪用扶贫资金,严格审计制度。
(十五)实行信贷优惠政策。
--对贫困户和扶贫经济实体使用扶贫信贷资金,要从实际出发,在保证效益的前提下,贷款条件可以适当放宽。使用扶贫贷款的自有资金部分,可降低到项目投资总额的10%;贫困户使用1000元以下发展生产的扶贫贷款,不需自有资金和担保。
--国有商业银行,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信贷资金,在贫困地区有选择地上一些效益好、能还贷的项目。
--1986年以来投到贫困县的扶贫信贷资金,应按规定到期收回;收回的扶贫信贷资金,财政不再贴息,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计息,由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或代理银行主要用于扶贫项目的短期贷款(流动资金)需要,确保扶贫项目正常生产。确需用于长期贷款(固定资产投资)的,由扶贫开发办立项,投资银行评估可行后给予贷款。
(十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对199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00元、口粮200公斤以下的极贫乡的极贫农户,减免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减免税收部分,由省、地(州、市)、县三级财政各负担1/3。贫困县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十七)继续实施“温饱工程”。
--1990年以来投入贫困县实施“温饱工程”的扶贫信贷资金,到期收回后仍留在贫困县用作“温饱工程”发展粮食生产。
--1991年后新增贫困县实施“温饱工程”的扶贫信贷资金,在省切块到县的资金中自行安排,到期收回后仍留在贫困县滚动使用。
--实施“温饱工程”所需的农用生产资料,由农资、种子部门优先优惠供应。
--贫困县要切实按照省扶贫办等部门联合文件的要求,建立“温饱工程”风险基金,严格基金的审批和使用。
(十八)抓好支柱产业开发。
--重点发展投资少、见效快、覆盖大、效益高、有助于直接解决群众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相应的加工业。要面向市场,统一规划,户为基础,连片开发,形成商品基地。
--积极发展能够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又能安排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乡镇企业,并逐步形成龙头企业,带动群众脱贫致富。
--通过土地有偿使用和转让、拍卖荒山使用权等方式,加快荒山、荒坡、荒水的开发利用,促进区域性支柱产业的建立。
(十九)抓好智力开发、科技扶贫,努力提高贫困地区劳动者和管理者的素质。继续围绕支柱产业和商品基地建设的需要,选用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发展各种类型的科技扶贫经济组织,大力发展农民技术培训,努力提高贫困户掌握和运用农业适用技术的能力。同时,加强干部培训,提高他们的科学管理水平。
五、社会动员
(二十)发扬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各级政府要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开创全社会扶贫济困的新局面。国家机关、人民解放军、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一切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都要一如既往地积极支持、参与扶贫工作,并积极争取国际援助。
(二十一)各有关单位、部门、行业,要根据省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分别制定各自支持扶贫攻坚的计划,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贫困地区办实事。
(二十二)已定点扶贫的省级厅局和地、州、市、县机关,要继续选派精明强干、懂技术、会管理的干部,到贫困县、乡挂钩扶贫;没有定点扶贫任务的省、地县机关部门,都应选择一个点挂钩扶贫。要实行“四定”(定对象、定任务、定时间、定成效)、“三帮”(帮助定规划、帮助落实扶贫优惠政策、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一包”(包解决温饱)的扶贫责任制,坚持不脱贫不脱钩、脱钩不断线。
(二十三)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要继续发挥人才众多、技术密集、联系广泛的优势,进一步开展科技扶贫和智力支边,帮助贫困地区培训人才、推广技术、沟通信息,发展经济技术合作。
(二十四)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要积极参与扶贫工作。工会系统要继续组织企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到贫困地区传授技术,培训人才,发展乡镇企业。共青团要动员和组织贫困地区青年带头学习技术,开拓扶贫致富门路。妇联要进一步动员和组织贫困地区妇女参加“双学双比”竞赛活动,搞好家庭副业,发展庭院经济参加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的开发。
(二十五)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要与贫困地区直接挂钩,通过科技承包、技术推广、选派科技副县长和副乡长等形式,帮助贫困地区农民提高科技水平。
(二十六)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继续发扬拥政爱民光荣传统,帮助驻地群众脱贫奔小康;要继续组织民兵带头脱贫致富,带领群众致富。
六、组织领导
(二十七)本计划的实施工作由各级政府领导,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实施和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抓好扶贫资金、物资的合理分配,提高使用效益;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二十八)扶贫攻坚坚持以省为主、责任到县的原则。
--实行省长负责制,各贫困县实行县长负责制,贫困面大的地、州、市实行专员、州长、市长负责制。
--各级领导同志要关心扶贫、抓好扶贫,及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集中使用资金和物资,确保计划的实施。
--各贫困县要根据本计划的要求,结合县情制定攻坚计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扶贫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省、地两级要重视并充实加强贫困县领导班子,做到相对稳定。各贫困县要签订责任状,明确任期内达到的目标。要把扶贫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贫困县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标准。
(二十九)对扶贫开发作出贡献的有功人员要给子奖励,有重大贡献的实行重奖。对玩忽职守或延误本计划实施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具体奖惩办法,由省、地(州、市)、县三级政府分别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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