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财税[1995]2190号
  • 【发布日期】1995-10-09
  • 【生效日期】1995-10-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京财税[1995]2190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直属分局、各有关外贸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6号《 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京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单位,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5)260号《通知》的补充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