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津食药监安〔2005〕40号
- 【发布日期】2005-03-21
- 【生效日期】2005-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天津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开办条件和程序
天津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开办条件和程序
(津食药监安〔2005〕40号)
一、适用事项
本开办条件和程序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申请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
二、制定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中药饮片管理办法》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件和程序。
三、申请开办条件
申请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中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行为。
1. 企业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中药专业知识。
2.质量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中药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中药饮片生产管理应具备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中医药大专以上学历,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3.中药材验收人员应具备10年以上从事中药材验收工作的经历。从事药材炮制操作人员应具有中药炮制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从事毒性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生产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熟知相关的劳动保护要求。从事仓库保管养护人员应掌握中药材、中药饮片贮存养护的知识与技能。
(二)具有与其中药饮片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中药饮片炮制加工生产、仓储及办公面积应不少于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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