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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稳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10-23
  • 【生效日期】1994-10-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稳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做好稳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工作的通知

(1994年10月23日津政发〔1994〕65号)

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努力,已逐步建起了比较完善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充实加强了农业技术推广队伍,推广应用了一批农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形势发展和变化当中,少数地方出现了撤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调离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随意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脱钩”、“断奶”,不同程度地削弱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为尽快扭转这种状况,稳定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强化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有关条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是农业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转变为直接生产力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有关区、县要从加速本地区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促进全市农业再上新台阶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切实把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摆上日程,不仅政府的主管领导要具体抓,政府的主要领导也要经常抓。每年召开几次会议,研究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使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真正从组织管理上、队伍上、经费上和工作环境上得到可靠的保证,充分发挥其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

二、确保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稳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人员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基础,必须保证其稳定。对前一个时期少数地方撤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现象要坚决纠正,撤并了的机构,明年一季度内必须恢复。对那些已分流走的农业技术专业人员,要在明年第一季度安排他们归队。要按照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抓紧做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定编定员工作,要搞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内人员结构的调整,争取用2至3年时间,使专业技术人员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人员中的比例达到70%以上。

三、确保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其经费原则上应实行全额预算的管理体制。各级财政在核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经费标准时,要不低于同级其他部门,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区(县)、乡(镇)政府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能搞“脱钩”、“断奶”。已经“脱钩”、“断奶”的,今年年底前要恢复。要积极鼓励和扶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兴办与技术服务相结合的经济实体,所得收入应主要用于改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条件,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提取、抽调和挪用。

四、加强对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对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继续坚持乡镇政府与业务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体制。市及区、县各有关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业务指导,尽快提高其技术推广工作水平。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工作任务,完善考核制度,落实奖惩政策,充分调动广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积极性。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近期内要对本地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现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本着因地制宜、加强管理、巩固提高的原则,逐项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今后,各区、县每年都要开展一次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调查活动,调查结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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