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事厅关于修改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事厅关于修改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赣财文字〔1994〕第146号1994年10月27日)
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现行福利费的标准明显偏低。遵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2.5%提取的规定,现根据省本级平均工资水平测算,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10元(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人员亦按此标准提取)。开支范围主要用于职工困难补助和职工集体福利等。福利费的来源仍从本单位经费内调剂。
本通知自1994年元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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