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 《复议、应诉案件研究报告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
《复议、应诉案件研究报告制度》的通知
(1994年10月28日津政法制〔1994〕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
为加强对典型、疑难、新类型和有较大影响的复议、应诉案件的研究、指导,现将《复议、应诉案件研究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复议、应诉案件研究报告制度
一、报告案件的种类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对所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的行政案件,认为属于典型、疑难、新类型和有较大影响,而需要与本市各级法院研究讨论的,都属于报告的范围。
二、报告时间
复议案件,在立案并证据收集齐备后,与法院联系之前报告。
诉讼案件,在递交答辩书之前报告。
三、报往单位
(一)市属委局、区县政府办理或应诉的上述种类的案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区、县属委局办理或应诉的上述种类的案件,报上级业务主管机关法制机构,同时抄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报告内容
(一)复议案件的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材料、拟处理意见及与法院研讨的具体问题。
(二)诉讼案件的起诉书、证据材料及与法院研讨的具体问题。
五、研讨会的组织
(一)市属委局及区县政府提出研讨的行政案件,由本机关法制机构通知,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
(二)区、县属委局提出研讨的行政案件,由本机关法制机构通知,由上级业务主管机关法制机构组织。
六、情况反馈
各行政机关就行政案件与法院研讨后,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反馈。
市属委局及区县政府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
区、县属委局向上级业务主管机关法制机构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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