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建委、计委 《关于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农委、建委、计委
《关于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4年11月11日津政发〔1994〕7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农委、建委、计委《关于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农村小城镇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
农村小城镇建设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农村小城镇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建设部关于在京津唐地区建设百镇工程的安排,为积极探索和积累小城镇建设经验,推进全市小城镇建设的进程,确定一批小城镇进行综合建设试点。实施意见如下。
一、试点城镇
经区、县人民政府申报,市小城镇建设协调小组审查批准,全市农村首批小城镇建设试点单位是:津南区小站镇、东丽区军粮城镇、北辰区双街乡、西青区张家窝乡、武清县河西务镇、宝坻县大口屯镇、静海县唐官屯镇、蓟县上仓乡、汉沽区东尹乡、大港区中塘镇。静海县大邱庄镇和武清县王庆坨镇作为建设部小城镇建设的试点单位,也一并列为市试点城镇。
二、试点原则
(一)坚持经济发展与城镇建设互相促进,注重经济效应、环境效应和社会效应的协调与统一。
(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乡镇工业和第三产业相对集中,逐步扩大城镇规模,起到对周围地区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统一组织,综合开发。
(四)广泛吸引资金,逐步建立以集体和个人出资为主,国家、地方、集体共同投资的多元投入机制。
(五)建设与管理并重,逐步规范。
(六)节约和保护耕地,严禁乱占耕地。
(七)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一起抓,建设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型城镇。
(八)依靠社会力量,群策群力,共同搞好试点。
三、试点主要内容
制定经济发展与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改革现有户籍管理制度,相对集中第二、三产业,建立多元投资机制,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转变乡镇政府职能。
四、试点时间和目标
试点时间定为五年。从今年起,前三年基本达标,后两年完善提高。
总体目标:把试点城镇建成经济繁荣、文化兴盛、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环境优美、具有城乡结合特色的城市化小城镇。
具体目标:
(一)城区面积2-3平方公里,城区居住人口2万人以上;
(二)全镇国民生产总值年递增速度在20%左右;
(三)镇区建成1至2个基础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工业小区和商贸小区;
(四)百人电话普及率在10%左右;
(五)镇区自来水入户率达100%;
(六)镇区道路铺装率达90%以上,主要道路有路灯和排水设施;
(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等设施能满足群众生活需求;
(八)建立适应小城镇发展要求的新的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五、政策措施
(一)户籍管理
从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向小城镇转移,促进人才的有序流动和有利于严密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出发,本着当地需要、当地受益、当地负担和坚持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放宽试点小城镇常住户口的迁移政策。凡居住在镇区内,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户口已在镇区的人员,一律登记为城镇常住人口。户口在本市所辖行政村的人员,因在城镇务工经商,投资兴办第二、三产业,购买镇区内商品房或经批准在镇区内自建房的,或因被征用土地投靠镇内直系亲属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均可移入镇区并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由大、中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到小城镇工作的科技、教育、管理等人才和能工巧匠及其在农村(含本市农村)的家属亦可进镇登记常住城镇户口。
小城镇常住户口迁移落户,要严格按照总体发展规划和现阶段小城镇承受能力,由镇人民政府制定计划,按现行审批手续有步骤地进行。
(二)土地管理
1.镇区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2.旧镇区改造,可享受市区危陋房屋改造的政策;
3.支持和培育小城镇房地产业发展;
4.在一定时期内,已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可按自愿原则退出口粮田。对自愿退出的口粮田,由集体统一安排。
(三)社会保障体系
1.社会保险。适龄的镇区人口逐步实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逐步建立救灾保险,并探索镇区企业失业保险。
2.社会救济和抚恤。在完善镇财政条件下,要设立自然灾害生活救济款科目,每年按固定比例从乡镇财政收入中提取,逐年累计,以备救灾。建设镇敬老院(老年公寓),并达到市级文明院标准。凡孤老优抚对象较多的镇,要建光荣院或在镇办敬老院中设立光荣间。建立镇残疾人福利厂。
3.社区服务。要开展以便民利民服务、民俗改革、家政教育和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服务等为基本内容的社区服务。镇要建立社区服务中心,建立烈军属之家。
(四)建立多元化投资渠道
1.建立镇级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其来源:一是本镇收取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全部返镇;二是镇区房地产开发所上缴的建筑税、营业税全部返镇;三是小城镇建设所征耕地的占用税全部留镇;四是合理收取农民、工商户进镇的配套费;五是墙体改造费和人防费全部留镇;六是乡镇财政部分预算外资金。以上资金要单列帐户,专款专用,以试点镇为单位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2.各区、县要在财政预算内,根据小城镇发展的需求适当给予支持,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3.用好国家安排的专项资金。一是国家计委用于小城镇试点的专项资金和我市安排的配套资金;二是市财政局安排的专项资金;三是市水利、市政、卫生、教育等部门每年都要列出计划,从财力、物力上支持小城镇的水利、防洪设施、道路、饮水、改水工程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四是市农委、市财政局安排的外向型企业技改贴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试点城镇的外向型企业。
4.用好专项贷款。积极争取国家小城镇建设专项贷款,优先安排试点城镇;贷款单位必须是有较强经济实力的经济实体,负责承贷承还,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并有可靠的担保单位;对农村小城镇建设贷款,农业银行市分行要实行专项管理,每半年向市小城镇建设协调小组报告发放和收回情况及计划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建设银行市分行也要在信贷资金安排上对试点城镇给予优先支持。国家发放乡镇企业贷款,农业银行市分行要优先考虑试点城镇的乡镇企业。对小城镇建设贷款的利率,金融部门要尽量给予照顾。区、县金融部门,要在镇设立营业机构。
5.逐步实行镇区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制度。吸引国内外资金开发和经营各类基础设施,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以工兴镇,以商活镇
要采取各种措施引导乡镇工业向镇区有规划地合理聚集,成片兴建。一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精神,根据各地实际,大力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咨询信息产业、交通运输业和仓储业。在新办企业中,尽可能多地安排城镇待业人员和农转非人员就业。二是试行以地换地兴办企业的做法,即镇辖区内愿进入工业小区的企业或农户可用其承包的土地同镇工业小区内的土地按级差收益折成一定的比例调换,以降低其启动发展的成本。三是在工业小区的企业,其隶属关系、产值统计、利润收取渠道和职工来源可以不变。四是要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原则,通过预收租金、预售摊位和入股参股、联合开发等方式集资建设商贸市场。有条件的镇,可由政府制订政策,确定规划范围,鼓励农民投资兴建商业一条街或农民商城。
(六)发展科技教育
一是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和有专业特长的人才进入小城镇开展科工贸服务和兴办各种产业,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应给予重奖。鼓励城市工矿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小城镇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协作和合作进行技术人才培训。小城镇建设试点单位,可以自定引进项目、资金、人才的优惠政策。二是各有关部门应支持小城镇提高科技水平。市科委在星火计划的安排上要优先考虑试点镇。三是要在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基础上,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使60%以上的回镇初、高中毕业生再接受1至2种职业技术教育,80%以上中、青年职工接受岗位培训。
(七)完善规划
在现有规划基础上,组织市级专业部门、大专院校和有关专家帮助试点镇抓紧修改、完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各种规划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使规划具有超前性、科学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六、组织领导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搞好小城镇建设,是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农村第二、三产业相对集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加快我市农村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对此,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市小城镇建设协调小组,负责全市小城镇建设工作的协调指导。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对小城镇建设负全责,区(县)、乡(镇)行政一把手是小城镇试点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鉴于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是一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综合性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都要确定一名主管区、县长挂帅,组建区、县和乡、镇两级负责人参加的小城镇试点建设办公室,负责小城镇试点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在11月中旬,制定试点城镇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组织领导、优惠政策、总体目标和分步实施计划等),报市小城镇建设协调小组审查后执行。各有关区、县在抓好试点的同时,也要搞好面上的小城镇建设和村级建设工作,使其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三)总结交流经验。市小城镇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对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作好追踪调查与研究;要对试点城镇的有关干部进行培训、考察;不定期地如开现场会,交流经验,开展竞赛;有计划地进行专题研讨,提高小城镇建设的运作能力;要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通报我市小城镇试点的进度,以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
(四)建立奖惩制度。由小城镇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提出小城镇试点建设的奖惩办法,经协调小组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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