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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 关于加强我省军粮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发[1994]54号
  • 【发布日期】1994-11-14
  • 【生效日期】1994-1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 关于加强我省军粮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
关于加强我省军粮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府发〔1994〕54号1994年11月14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改革军粮供应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1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军粮供应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粮食价格和经营放开后,各级粮食部门仍是军粮供应工作的职能部门,粮食部门在各地开设的军粮供应点仍是军粮供应的主渠道。军粮供应管理工作继续由各粮食部门负责。为确保部队粮油供应,各地在方便部队、便于管理、确保供应、提高效益的前提下,可对现有军粮供应网点进行适当调整。各级粮食部门,要认真执行军粮供应政策,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军队后地方的原则,做好军粮筹措、调运和加工工作,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按品种供应,全心全意为部队服务。

二、供应部队的粮油,由粮食部门筹措粮(油、豆)源,凭新的军用粮票(证)按统销价供应部队。统销价与国营挂牌销价的差价由中央和省财政补贴,粮食部门不得随意加价和乱收费。各地在组织军粮(油、豆)源时,要尽量减少环节,降低成本,节省费用,保证质量。军粮供应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粮食(食物)定量标准和国家等级、质量标准,不得断供、欠供或以次充好。

三、军粮财务上收到省级财政,实行专项、专户、专帐管理,并实行预、决策制度。对省级财政承担的军粮差价补贴资金,省财政厅按季提前1个半月预拨给省粮食局,省粮食局提前1个月将中央和省财政预拨的军粮差价补贴资金拨给地、市粮食局,地、市粮食局提前半个月拨给粮食供应单位,以保证及时筹措粮源。省级财政和各级粮食部门都要建立军粮财务专户,与原粮食财务脱钩,实行专项、专户、专人管理。要加强对军粮差价补贴资金拨补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严禁拖延、截留、挪用,确保军粮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补到位。

四、有关银行对筹措军粮所需贷款要予以保证,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优惠利率,并及时汇划军粮差价补贴款。铁路、交通部门对调运军粮所需运力要重点安排,优先保证。质量监督部门对军粮质量检测工作要给予协助和支持。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驻赣各部队要加强对军粮的管理,严格军粮计划审报制度和管理手续,坚持计划用粮,节约用粮,不准虚报冒领,不准倒卖军粮,不准用人员口粮作饲料,不准用军粮调换其他物品。违者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军粮供应工作,在军粮供应体制改革过程中,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计划、财政、粮食、银行、铁路、交通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做好军粮供应工作。军粮供应出现断供、欠供等问题,要追究当地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七、军粮供应与财务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军区后勤部负责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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