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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81005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4-11-16
  • 【生效日期】1994-1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11月16日宁政办发〔1994〕113号)

为了有效地控制我市新增摩托车的发展总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自一九九四年起,对新增摩托车上牌额度实行有偿使用,并通过竞购方式收取有偿使用金。现经市政府研究,对我市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管理实行以下暂行办法:

一、有偿使用金的来源
本市范围内新增的私人摩托车上牌额度收取的有偿使用金。

二、有偿使用金的使用
1、在扣除竞购费用后进行分配,主要用于加快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城市交通。
2、在有偿使用金总额中,提取10%作为市长备用金,主要用于城市交通管理中应急事项的费用支出。
3、江宁、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五县在本辖区内收取的私人擅上牌额度有偿使用金,其总额的60%返还给县政府,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及交通管理。
4、市计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在有偿使用金总额中提取2%,用于弥补日常工作经费开支。

三、有偿使用金的管理
1、根据收支两条线分开的原则,有偿使用金由财政专户存储,实行专款专用。
2、凡需使用该项资金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向市计委申报,由市计委审定是否符合使用范围,并提出使用计划,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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