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库区 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库区
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0年11月19日鄂政发〔2000〕78号)
为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帮助外迁移民解决安置中的实际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9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出县外迁安置制定有关优惠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农村移民外迁安置,是国务院对库区移民政策作出的重大调整。迁入地各级政府、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1999〕53号和国办发〔1999〕99号文件的精神,统一思想,把外迁移民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抓紧抓好。在外迁移民安置工作中,要认真贯彻中央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层层建立领导责任制,落实责任人,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落实专门机构或部门具体负责这项工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把妥善安置外迁移民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落实生产资料。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坚持以土为本,大农业安置的原则。迁入地政府要保证外迁农村移民到迁入地后承包的耕地、自留地数量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原则上不少于1.5亩/人,并有相应的水利配套设施,有条件的要搭配好水田、旱地、果园的面积。购买老居民房安置的,老居民原承包的耕地、自留地(山)等一并转给移民。生产资料划分到户后,要及时办理承包经营合同,保障移民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
三、实行生产扶持。迁入地要积极帮助移民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尤其是要帮助移民困难户解决缺农具、缺技术、缺资金问题,组织当地老居民开展“一帮一”活动,帮助移民渡过困难。各级各地要免费对移民进行当地农业、林业、种养业、经济林果栽培等基本技术与技能的培训工作,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扶持移民发展生产。移民生产生活走上正轨后,除按国家规定搞好后期扶持外,各地要迅速将移民纳入当地正常管理。
四、给予建房照顾。外迁移民建房用地标准,按《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或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移民户数以迁出地提供的资料和带入的基础设施费用为依据。移民购买迁入地居民闲置房屋、自建或联建住房的,迁入地政府可将基础设施费部分返还移民,原则上不少于1000元/人,最高不超过2800元/人。迁入地政府统建移民居民点基础设施的,不再返还。移民到达迁入地后,迁入地要及时依法办理移民购房或建房手续,落实和办理移民的户口迁移等有关事宜。县市公安机关在审批办理移民迁入落户手续时,要凭迁入地县级以上移民主管部门出具的移民身份认定文件办理。
五、减免有关税费。移民搬迁运输车辆需要免交公路和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费的,由省移民局统一到省交通部门办理有关免征证明手续,移民搬迁运输车辆凭有效证明通过收费站时免交车辆通行费。外迁移民将自有的竹木等旧房残值运往迁入地建房的,在出示证明文件后放行,不另收费。移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超出宅基地标准部分征税)。移民建房用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尽量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避不开耕地的,征(转)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的低限收限规费(为地籍调查)费、征(拔)地管理费、勘丈定界费、登记费四项),免收耕地开垦费,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并由移民迁入地人民政府负责补充耕地,切实做到占补平衡;其用地指标在各地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调剂解决。办理购房或建房手续、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只收取证件工本费。移民免收用电、用水增容和开户费,免收电力、邮电、电视等集资费。移民子女就读,视具体情况减免学杂费。移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免征农业税、特产税和免提“三提五统”三年,免征的农业税、特产税由迁入地县级政府负责解决,免提的“三提五统”从迁入地管理的生产安置费中列支。对移民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六、落实有关社会福利。移民中原有优抚对象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由迁入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优抚政策;对少数移民缺衣少被、生活困难的,由迁入地人民政府给予帮助。迁入地要及时将移民补偿中的学校、医疗点增容费按政策规定拨付学校、医疗点,解决好移民就医和移民子女就读问题。移民由农场接收安置的,享受农工同等待遇。
七、鼓励对移民安置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对口支援。省直有关部门对迁入地要加强指导,在政策上予以倾斜,积极帮助迁入地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完善水利、交通等设施建设,发展卫生和教育事业,引进对口支援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迁入地经济的发展,促进移民安置。
八、投亲靠友、分散自主外迁的移民,其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按规定拨入迁入地的,移民可享受迁入地有关减免、返还等优惠政策。不属上述情况的,按迁出地或移民与迁入地签订的合同执行,不再同时享受迁入地有关减免、返还等优惠政策。投靠直系亲属外迁到省内城镇安置,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同意接收并给予安置的,由迁出县办理“农转非”,按政策兑现各项费用,迁入地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入户手续,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其他费用。
对外迁农村移民,国家将实行后期扶持政策,具体政策另行规定。省移民局要加大检查督办工作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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