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改革文件发放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改革文件发放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1994〕134号1994年11月21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工作效能,减少文件重复运作,增强政府工作和政策的透明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决定进一步改革文件发放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普发至县(市)政府的文件(不含带密级件,下同)由《新疆政报》全文刊登,只发3份(部门2份)正式文件供传达和存档查阅使用。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发来的文件,凡需翻印普发至(县)市政府的,均由《新疆政报》全文刊登,只发3份(部门2份)翻印给各地、州、市、县政府(行署)和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三、国务院令、国务院内部情况通报、参阅文件等均在《新疆政报》刊发,一般不再另行翻印,只根据需要少量复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令均在《新疆政报》全文刊登,只发2份正件给县以上政府(行署)及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作为存档查阅用。
五、《新疆政报》刊发的文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通知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为配合文件发放办法的改革,进一步扩大法规、政策性文件的覆盖面,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已决定《新疆政报》面向社会公开发行。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办公室要广泛宣传《新疆政报》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做好《新疆政报》的征订发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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