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 深委
中共深圳市委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
深委(7986)第3号
中共深圳市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的决定
深府(1986)第76号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七五”计划的建议指,我国“七五”期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奋斗目标是:“争取基本上奠定有中国特色的新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基础,大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智力开发,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使1990年的工农业总值和国民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一番或或者更多一些。”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坚持依靠政策和科学”,“必须充分认识科技现代化四个现代化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把促进科技进步这个带有全局性的根本任务真正放到战略地位上来。”
深圳经济特区毗邻港澳,与国外交往方便,信息敏捷,并具有日趋完善的良好投资环境。负有发挥“技术、知识、管理和对外政策”的窗口作用,担负对内对外两个辐射扇面的枢纽的重任。因此,特区必须特别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
深圳特区建立五年来,广大科技人员发扬献身精神,为特区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一些企业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注重技术开发,在发展外向型经济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整体和全局来看,特区科技事业的发展还不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一些领导同志对科技促进特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它摆到应有的益;科学技术体系尚未形成,专业研究机构不健全,信息渠道不畅通,企业技术开发、产品开发积极性尚未有效地发挥;技术引进缺乏统一的组织管理,技术市场尚未开拓;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尚未充分发挥等等。为了加强我市科技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科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
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现化科学技术是新的社会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决定性的因素”。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确立依靠科技进步作为发展特区外向型经济的基本指导思想,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把支持和大力开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解决科技部门的实际困难列入主要工作议事日程,把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徐为考核企业的重要指标。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掌握科技知识和支持科技工作作为选拔和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的主要依据之一。
要加强对全市科技工作的宏观指导。市科技发展中心作为市政府管理科学技术的综合性职能部门,必须加强科技立法的研究工作,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过程中,应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必要的措施、法规和条例,大力促进科技进步和智力开发。
科技部门要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科技人员的共产主义、爱国主义的思想觉悟,坚决反对“一切向钱看”的倾向,做到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为特区经济建设和科技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充分利用特区的优势,加快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的内容很丰富,但中心环节是引进先进。这是我们能在较高的起点上前程,缩短赶超发达国家的一条捷径。要继续扩大技术引进规模,加快引进步伐。要有选择有重点地引进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生产型、创汇的项目,要多引进关键设备,减少引进成套设备、生产型、创汇型的项目,要多引进关键设备,减少旨进成套设备;多引进技术专利、技术决窍和软件,减少引进硬件。
为避免重复引进和盲目引进,减少失误,必须加强对技术引进的管理。要尽快制定我市技术引进管理条件,实行引进技术项目的注册登记制度。同时,建立深圳市技术引进咨询委员会,完善咨询和合同审批制度。
要制定我市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管理条例,把引进先进技术技术同国内的科技研究有效地结合起来,加速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开发创新。社经委工委和科技发展中心要制定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开发创新计划,并从每年基建、技术改造和科研经费中安排适当比例,解决市重点技术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经费问题。
三、加强外引内联,大力开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工作。
特区科技部门应把通过加强科技领域的外引内联发展科技事业,作为开发工作的指导思想。要充分利用特区的地理优势,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特别要重视高、新技术的引进和开发,要努力扩大和加强与内地科技部门的重视高、新技术的引进和开发,要努力扩大和加强与内地科技部门的联合,制定有力的措施,充分依靠内地的科技力量,提高本市的科技开发能力。欢迎国内外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在我市设立从事科学研粉和技术开发的机构。
加快深圳市现有各专业科研机构的建设步伐,有计划、有重点地在电子、机构、石化、激光、建材、轻纺、食品、包装、保鲜等行业中逐步建立一批新的专业研究所,形成一支素质较高、能力较强、设备先进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骨干队伍。各有关部门应当在人、财、物和实验场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重点的科研机构应由市来抓。要积极提倡和支持生产企业开发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市属各生产性集团公司、行业公司、总公司,以及有条件的专业公司、中小企业都要设立自己的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机构,强化企业的技术吸收能力和开发能力。
加快市科技工业园的建设,尽快制定园区内的投资办法和优惠政策,重点抓好高、新技术的引进和研究开发,使其尽早成为特区科研、生产、教育三结合的基地,成为高技术、新产品开发和培养优秀科教人才的中心。
加强科技情报信息工作。要在现有市科技资料所的基础上扩充编制,增添设备、增加经费,建立深圳市科技信息中心,力争在一年内建立起国内外联机检索终端和科技信息数据库。要建议全市性科技信息情报网和国内外科技信息工作点,科技部门必要的出港出国考察,应优先审批。
四、充分发挥特区“四个窗口”作用,大力开拓技术市场。
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份,技术商品化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突破口。特区是国内外技术成果流通和交换的汇合点,因此,要大力开拓特区技术市场。特区技术市场经营的重点是:特区适用的、能出口创汇的国内外技术成果,以及特区引进后经消化吸收,可向内地转移的技术。
鼓励内地和特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在特区从事技术商品经营。市设立技术商品交易所,负责组织各种形式的技术贸易。要制定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设立协商管理机构,保障技术贸易买、卖和中介人三方的合法权益。对从事技术商品经营的专门机构,银行、工商、税务和法律顾问等部门要采取优惠措施,扶持其发展。
五、改革科技经费拨款制度。
市科技经费拨款计划单列。今后市科技经费(包括科技事业费、科技三项经费和科技基建设备费等)每年要按市地方财政收入的合理比例拨给,同时拨给相同比例的外汇指标,确保科技经费以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的速度逐步增加。市科技经费计划由科技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要改革科技经费的拨款制度,按照不同类型科技活动的特点,实行经费的分类管理,逐步推行经费有偿使用制、合同制和基金制。建立市、局、公司三级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信贷、科技风险投资事业。
企业可从税前利润中按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研究开发经费,用作本企业的技术开发和新产品开发专款。这部份经费应给予免税。这笔经费如有使用,由主管部门收缴,然后委托其它单位替其进行技术开发。允许企业按规定把技术开发费用分期摊入成本。各部门从其它途径安排的科技经费(如技改费)仍然不变,并按一定比例确保逐年增长。
科研机构的各项技术收入,在“七五”期间内免缴各项税收,纯收入不上交财政,用于建立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所长基金。但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要合理。
六、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科学技术队伍,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
科技人员是新的社会生产力的开拓者,发展特区科技事业,推进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关键,归根到底是人才问题。因此,必须努力造就一支有社会主义觉悟,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技能和科学技术队伍,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在特区建设听作用。
目前特区人才仍然很缺,分布也不均衡,专业结构层次不合理,特别是具有组织管理能力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富有开拓精神的管理人才,以及专业造诣较深,研究开发能力较强的骨干科研人员十分不足。我们要积极进行智力投资,尽最大的动力多渠道,多层次地加快各种人才的培养,并有计划的从国内外引进急需的人才。要努力创造良好的条件,争取内地和海外的科技专家到特区短期工作或技术交流。
当前最迫切的是,要通过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和深入改革人事制度,把现有的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各级领导干部和部门,要少说空话,扎扎实实地帮助解决科研机构必要的经费、设备、科技人员的图书资料、住房、福利、知识更新等问题。要认真贯彻多劳多得的原则,总现奖励制度,保障科研人员的合理报酬,对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重奖。
要把放手大批思想进步、富有朝气,有较深专业造诣和开拓精神的中青年干部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和学术、技术工作的关键岗位上来,还要特别注意充分发挥五十岁上下的中年科技人员承前启后的骨干作用。要努力组织好人才的合理流动,改变人才积压和浪费的现象。当前要特别注意把现有科技力量,适当集中到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品开发工作上来,发挥他们的技术专长。各级领导干部和部门,都应高度重视科技专家在宏观经济决策中的作用,在特区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克服长官意志,避免工作失误。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