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五单位 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经委等五单位
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1994〕67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经委、劳动厅、煤炭厅、地质矿产厅、总工会制定的《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
省计经委 劳动厅 煤炭厅 地质矿产厅 总工会
关于加强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近几年,我省乡镇煤矿、集体煤矿和个体煤矿(以下简称乡镇煤矿)发展很快,1993年原煤产量达3699.6万吨,占全省煤炭总产量9218万吨的40%,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不少乡镇煤矿设备简陋,生产工艺落后,生产条件简单,约有30%的矿井属于独眼井、自然通风和无证矿井;加之矿长素质差,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淡薄,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不够明确,致使重大事故不断发生。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扶持、改造、整顿、联合、提高”的方针,使我省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步入健康轨道,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乡镇煤矿在三年内的工作目标:年产3万吨以上的骨干矿井发展到500个(目前约300个),年产量稳定在4000万吨;依法对无证矿井进行清理、整顿,对有资源的无证矿井,经过扶持、完善,符合安全标准的,及时发给采矿许可证、开工证和生产许可证,对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现有的有证矿井,经过整顿提高,在近期内达到《河南省乡镇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
二、必须坚持依法办矿、安全办矿。乡镇煤矿在不同的阶段应分别取得地矿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煤炭部门颁发的开工证、生产许可证。地矿、煤炭部门要认真搞好乡镇煤矿的审批发证工作,对具备办矿条件的,要及时审批发证,不能拖延。对不具备办矿条件的,不能审批发证,谁审批发证谁负责。
三、按照 矿产资源法的要求,地矿部门要依法保护国家资源,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无证矿和越界开采的矿井,有关部门要在做好调查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提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无采矿许可证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对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
四、乡镇煤矿取得采矿许可证以后,归口煤炭部门管理。煤炭部门要按照 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审批,颁发开工证和生产许可证,并实行行业管理。
煤炭部门在安全检查时,如发现重大不安全隐患,有权令其停止作业,撤退人员,并下达整改意见,企业应遵照执行。
五、劳动部门要按照 矿山安全法赋予的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检查乡镇煤矿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 矿山安全法要求的矿井,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以下同)责令停产整顿。无采矿许可证的矿井的事故调查工作,由劳动部门牵头,地矿、煤炭等有关部门参加。
六、新建乡镇煤矿设计文件由煤炭部门审批。审批设计时,劳动、工会部门参加对矿山工程安全设施的审查工作。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由煤炭部门颁发开工证,矿山企业持证施工。乡镇煤矿未取得开工证而擅自施工的,由煤炭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煤炭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地矿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七、乡镇煤矿建成后,由煤炭部门组织验收,劳动、工会部门参加。矿山工程及矿山工程的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由煤炭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持证生产。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部门会同煤炭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拒不执行的,由劳动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地矿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八、对已投入生产的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部门会同煤炭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由劳动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由地矿部门吊销采矿许可证。
九、煤炭部门负责组织矿长及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矿长不具备安全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劳动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十、乡镇煤矿应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工会组织,以保证工人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要依法对乡镇煤矿的劳动条件、安全生产等进行监督。
十一、综合管理部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管理安全。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帮助协调解决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抓好乡镇煤矿的安全管理及安全整顿工作。
十三、现有无采矿许可证的矿井发生事故时,煤炭部门应积极帮助组织抢救。
十四、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肃法纪,乡镇煤矿发生事故时,要严肃追究矿长和其他责任者的责任;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对由于有关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失职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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