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琼府[1994]1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海南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1994年度(适用期至1995年6月30日前)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按三个类型向社会公布实施:
一类标准280元(折算每小时工资标准1.49元),适用于海口市、洋浦开发区。
二类标准230元(折算每小时工资标准1.22元),适用三亚市、琼山市、琼海市、儋州市。
三类标准180元(折算每小时工资标准0.96元),适用于文昌县、万宁县、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通什市、东方县、乐东县、琼中县、保亭县、陵水县、白沙县、昌江县。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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