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8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移民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主管、业主参与、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主动负责,业主积极配合,移民安置、专项设施迁建和生产开发成效明显,目前,全省库区社会大局基本稳定。但是,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移民机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顺,资金使用不当,挪用、浪费移民资金等现象,造成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增加。为进一步加强移民工作规范化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现行的移民工作管理体制
我省有240多万水库移民,移民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尤为重要。“政府领导、部门主管、业主参与、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的移民工作管理体制是经过多年探索、不断完善形成的,必须进一步明确和坚持。坚持现行移民工作管理体制,有利于从严加强移民资金和项目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进一步加大部门和社会对移民地区的扶持力度,切实安置好移民,维护好移民地区社会大局的稳定,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各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移民工作管理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坚持现行移民工作管理体制上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搞好移民工作。
二、落实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责任
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移民工作的责任,做到哪一级修水库,其移民工作由哪一级负责。移民业务工作由各级政府设立的移民工作机构归口管理。
省移民主管部门是省政府直接领导下的代表省政府统一管理全省移民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移民工作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研究拟定移民工作的有关法规、规章和全省移民开发规划;按照国家与省有关政策法规和分级负责的要求,负责部、省属水库移民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组织编制老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和新水库淹没及坝区占地处理规划,并指导实施;委托移民工程设计和监理;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地方政府的关系,指导地方各级移民主管部门的移民业务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辖区内的水库移民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并接受上级移民主管部门业务上的归口管理。要组织好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做好移民的思想教育工作,为工程施工创造良好的环境。要继续落实移民资金到县、移民工作责任到县的制度,加强县政府对移民工作的领导,加快贫困移民脱贫步伐,确保移民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库区社会大局的稳定。
项目业主要按照省移民工作现行管理体制的要求,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和各级移民主管部门搞好移民工作;要按省移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工程计划、进度,按时将移民资金足额等集拨付到位;要参与对移民安置实施过程的检查、督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移民工作现行管理体制的要求,树立全局观念和服务意识,积极配合各级移民主管部门加强对移民资金和移民项目的管理,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继续给予支持。
三、突出管理工作重点,确保新建水库不留遗留问题
各级移民主管部门要参与对新建水库预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的工作。在省移民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水库淹没及坝区占地处理规划达到应有的深度,并经批准;城镇和集镇的迁建、专业设施和防护工程等项目达到了技术设施阶段的设计深度后,由业主、省移民主管部门和水库所在市、州政府共同签订移民淹没补偿投资和工作任务包干协议。
各地要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8〕30号文件和《湖南省水库移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确保移民资金专款专用和发挥最大效益,确保移民工程质量。市、州、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照省移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省移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和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地方政府要对水库移民淹没补偿投资和移民工作任务包干负责,各级移民主管部门、业主和设计单位必须为地方政府完成移民工作任务尽职尽责。对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本着实事求是和对业主、移民共同负责的态度,由省移民主管部门组织业主、地方政府和设计单位进行协商,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按权限报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二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