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政[1994]85号
  • 【发布日期】1994-12-29
  • 【生效日期】1994-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皖政〔1994〕85号)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乡镇企业除外)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为:省辖市和行署所在地的市每人每月18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月150元。
各行署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按高于或者低于省定标准10%的幅度,拟定本行政区域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