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办中外合资
关于试办中外合资
(合作)商业零售企业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95年1月14日
批转以穗府办[1995]6号文印发)
为了加快我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进一步扩大开放,再造广州商业的新优势,现根据《 国务院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国函[1992]8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试办中外合资(合作)商业零售企业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利用外资办商业项目的宗旨
利用外资办商业,应该从有利于改善广州市的投资环境,有利于广州市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广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出发。通过利用外资,引进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促进我市商业经营机制和管理机制的改革,提高我市商业设施和购物环境的档次,加快国际大都市的建设步伐。
二、利用外资办商业项目的审批原则
(一)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暂不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代理进出口业务和经营批发业务的商业企业以及外资独资经营商业企业。
(二)试办中外合资(合作)商业零售企业的外方合营者,应是国际上有影响的,且有较强的经营实力,有丰富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策略的企业。中方合营者应是经营能力强的商业企业。
(三)由广州市自行审批的中外合资(合作)商业零售企业的商品进口,必须明确由有进出口权的公司代理。
三、利用外资试办商业项目的形式与审批权限
(一)试办享有进出口经营权、享受税收优惠的中外合资(合作)商业零售项目,由市政府统一综合考虑,并向国务院申报立项。
(二)试办无进出口经营权、不享受税收优惠的中外合资(合作)商业零售项目,由中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批 。
(三)外商投资连片开发旧城区的,可向市外经贸委申报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商业零售企业。
(四)试办中外合资(合作)分期付款的商业零售企业,由市外经贸委审批。
(五)试办中外合资(合作)商业管理咨询公司和其他商业服务性项目,由市外经贸委审批。
(六)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设立的门市部、营业部等,在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同时经市外经贸委批准可增加零售相关的产品的经营范围。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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