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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杏路一期(孙厝―兑山段) 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251号
  • 【发布日期】2003-08-20
  • 【生效日期】2003-08-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杏路一期(孙厝―兑山段) 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杏路一期(孙厝―兑山段)
工程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拨)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3]25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集杏路一期(孙厝―兑山段)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厦府〔2003〕1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集美区农用地19.2427公顷(其中耕地16.125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集美区后溪镇东宅村水田0.6984公顷、其他农用地0.0216公顷、其他土地0.0508公顷,后安村水田0.715公顷、其他农用地0.0468公顷,侨英街道办事处孙厝村水田0.0249公顷、旱地3.1698公顷、其他农用地0.388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969公顷,兑山村水田6.5012公顷、旱地0.6909公顷、其他农用地0.753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4415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622公顷,计征用集体土地13.9625公顷;拨用天马华侨农场水田4.3255公顷、其他农用地0.1644公顷,侨英农场其他农用地1.741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798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0444公顷,计拨用国有土地6.3558公顷,合计征(拨)用土地20.3183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福建省厦门市公路局,其中14.8863公顷作为厦门市集杏路一期(孙厝至兑山段)工程建设用地;5.432公顷作为绿化工程建设用地。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安排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19.2427公顷计入厦门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拨)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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