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的通知
(赣府发〔1995〕10号1995年3月7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4〕62号)精神,结合各地清理粮食财务挂帐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息的前提条件。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粮食财务挂帐专户,将核定的政策性挂帐、企业自补挂帐和其他挂帐分别转入专户,逐年进行考核,一是当年不挂新帐,二是在5年内按规定的比例逐年解决已清理核实的旧挂帐,三是粮食企业政企分开、划清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建立两条线运行机制。凡是达到上述3个条件的,中央财政按规定对挂帐实行停息。
二、停息的原则。以核定各地市1991粮食年度末挂帐为基础,对政策性挂帐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停息,并由省政府与各地市政府签订责任书。对应由企业自补挂帐和其他挂帐,由各地区别情况,在5年内逐步解决。
三、停息时间和办法。从1994年10月1日起开始停息,到1999年12月31日结束。从1994年10月1日到1994年12月31日,实行银行先收利息、财政后返还的办法;从1995年1月1日到1999年12月31日,实行直接停息的办法。银行由此减少的收入由中央财政“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四、凡是停息后再新增加粮食财务挂帐的地市,省财政将从核定的停息基数中相应扣除新增挂帐。
五、对政策性挂帐部分,待进一步查清情况和核实后,省政府将根据中央精神制定消化办法。
六、有关粮食挂帐停息的具体财务处理办法另行下发。
七、各地收到此文后,要抓紧将挂帐数核定到基层挂帐单位。粮食企业要速与当地开户的农业银行联系设立粮食财务挂帐专户,并按年度决算编审通知的要求进行相应财务处理。
附件:1991粮食年度粮食财务挂帐核定表
附件:
1991粮食年度粮食财务挂帐核定表
金额单位:万元
地区 合计 政策性财务挂帐 企业自补挂帐 其他挂帐
全省合计 188528 185689 2452 387
南 昌 24957 24790 167
景德镇 4373 4207 166
萍 乡 4417 4268 149
九 江 21489 21288 201
新 余 2757 2640 116 1
鹰 潭 5072 4921 151
赣 州 26115 25110 622 383
宜 春 22164 21911 251 2
上 饶 19177 19055 122
吉 安 24225 23891 333 1
抚 州 33333 33159 174
省 直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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