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境外滞留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境外滞留车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政发〔1995〕63号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边境27个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联发的署调〔1994〕354号《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处理云南内蒙等地一些企业擅自购买并滞留境外汽车的通知》和署调〔1995〕213号《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对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外滞留汽车处理意见的批复》两个文件精神,省政府决定妥善处理1993年8月全国打击走私会议召开以前,我省一些企业对外擅自订货,现仍滞留在境外的车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切实遵照执行。
一、处理范围
1993年8月31日全国打私会议以前对外擅自订货,现滞留境外的车辆,其进车单位、数量和车型以1994年8月20日前各地州政府(行署)按省政府要求上报省打私办的在册名单为准(不含右舵车)。严禁扩大进车单位和数量,违者以走私严肃处理。
二、处理原则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开正门、堵后门、打邪门”的指示精神,本着既使国家财产少受损失,又不能让擅自订车单位得到好处,并使其吸取深刻教训,促其今后合法经营的原则,由国家指定的专营公司向国家经贸委一次性领取进口证明,向外经贸部领取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凭证照章征税(自用加罚款)后放行的方法统一处理,使这批车辆纳入正常管理。各地、各部门要讲纪律、顾大局、严格遵纪守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乘机走私,违者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三、处理部门和放行口岸
1.昆明海关为该批车辆执法处理部门,其他部门一律不许插手处理。
2.指定国家批准的具有交通工具进出口经营权的云南省汽车工业总公司为境外滞留车辆的领证、收购、销售单位。其他地区、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允许插手收购、销售。各地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汽车,擅自处理。
3.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指定瑞丽、河口、磨憨三个国家级口岸为境外滞留车辆特许入境口岸。其他口岸和澜沧江--湄公河航道一律不许滞留车辆入境。
4.为严肃处理工作,省政府将派出工作组,前往汽车放行口岸协助海关工作,监督执行情况。德宏、版纳、红河州政府和瑞丽、河口、勐腊县(市)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分管领导负责,组成专门工作班子,协助海关和专营公司做好各项工作,组织滞留车辆有秩序入境,维持好口岸秩序,严禁出现趁机闯关、聚众起哄和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入境的情况发生。州政府要对省政府负责,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
四、操作办法
1.鉴于该批车辆分属版纳、德宏、红河、文山、保山、临沧、思茅等7个地州、18个县(市)的65家商号、公司,海关和专营公司难以在短期接受众多企业报关和收购工作。为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决定该批车辆由领证单位即云南省汽车工业总公司统一对海关报关。各地、州政府(行署)应确定1至2家大的国有边贸公司协助省汽车工业总公司统一办理报关、收购手续。
2.汽车入境后,由海关押运至海关指定监管场所停放待报关,沿途边防、交警予以放行。未办妥报关、转库手续的车辆严禁驶离海关监管场所。
3.进入海关监管场所的车辆,由商检局逐车进行检验,对每辆车发出质量检验证书。海关亦对车辆进行查验后,根据实际车况和参考商检局发出的质量检验证书,按照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署调〔1995〕213号文件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4.地州自用车辆在入境地办理海关报关纳税、处罚手续;交省汽车工业总公司车辆,由海关监管至昆明,在指定仓库存放,在昆明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并根据销售对象由海关确定是否罚款。省汽车工业总公司要本着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服务的原则收购车辆,车辆收购、销售价格参照国内同档次汽车的销售价格,按收得进来、销得出去、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原则上可按国家规定收取不超过2%的手续费。若车辆收购价格(含进口环节各项税费)高于当前市场销售价格的,允许拒收,但要协助进车企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由海关征税加罚款后留企业自用。
5.云南省汽车工业总公司收购的汽车凭入境地海关签发的“转关运输货物关封”和省交警总队制发的专用通行证通行。通行证凭口岸海关转关货物运输关封由交警部门发放。沿途公安、武警、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凭专用通行证和海关转关运输货物关封予以放行。关封和通行证均一车一证(封)。车辆运至昆明应及时交海关验收备案。
五、工作时限
5月10日以前为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准备时间,5月11日上午9时至7月31日24时止为放行车辆时间。销售时间按正常进口车辆销售。
六、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征收
鉴于该批车辆滞留境外时间长达两年,且多数为旧车,国家给予了特殊的处理政策,因此,车辆购置附加费按省汽车工业总公司销售发票的10%征收;自用部分按海关完税后价格的10%征收。
七、车辆的落户
该批车辆凭如下证件办理落户手续:
(一)云南省汽车工业总公司收购销售车辆
1.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2.商检局的《进口商品质量检验证明书》;
3.云南省汽车工业总公司的销售发票(发票上需加盖该批车辆销售专用条章);
4.交警部门制发的专用通行证;
5.车辆购置附加费证明。
(二)自用部分
1.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
2.商检局《进口商品质量检验证明书》;
3.交警部门制发的临时移动证;
4.车辆购置附加费证明;
5.省汽车工业总公司出具的车源证明书(代发票)。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从严审查落户手续,对手续不全或提供假证件的车辆,不得办理落户手续,并扣留车辆,查明情况后依法处理。
八、加强管理,确保该批车辆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为了保证该批车辆的顺利处理,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趁机走私汽车的违法犯罪活动发生,各地、州、市要加强打私力度,继续抓好打私工作。各边境地州的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好打私、辑私工作,海关、公安、边防武警、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江上抓、口岸堵、陆上查、市场管”的总体作战方案,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定有力措施,增强打私力度,确保该批境外滞留车辆的顺利处理。
2.严禁乱收费、乱罚款。该批汽车在入境处理过程中,除国家规定海关征收的关税、代征税和罚款,商检局收取的商检费,汽车收售单位经批准收取的手续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和车管部门的牌照落户费外,其他任何地区、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任何费用,违者以行业不正之风论处,并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对借机闯关入境的走私车辆,一经发现,一律按走私罪依法处理。
九、本通知未尽事宜由昆明海关商有关部门办理
十、本通知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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