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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4]263号
  • 【发布日期】2004-08-09
  • 【生效日期】2004-08-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福建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闽政文[2004]26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把这一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坚决遏制艾滋病在我省蔓延的势头。各地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卫生厅等部门福建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闽政〔2001〕文10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通知》(闽政办〔2002〕31号)精神,制订具体防治目标和行动计划,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省人民政府已成立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疫情比较严重的各设区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其他地方也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落实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造成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坚持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

坚持面向群众、面向农村和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视。

各级各类新闻宣传单位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列为宣传重点之一,制订具体的宣传计划,并认真予以实施。省和地方主要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要设立专门栏目,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定期播放或刊登有关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的报道或公益广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三下乡”等形式,在农村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工作。要积极配合卫生等部门编写、印发适合农村地区的宣传材料,做到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乡乡有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支持乡(镇)和疫情比较严重地区的村建立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栏。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机会,在群众集中的地点不失时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喜闻乐见的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活动。

教育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好教师和课时,艾滋病预防教育主要在初中一年级到高中二年级进行,按平均每学年2课时安排教学内容;高等学校要开设专题讲座或将其内容纳入健康教育等有关课程,专题讲座或教学课时平均每学年1课时以上。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要深入持久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创造条件,对学生发放预防艾滋病和无偿献血知识健康教育宣传材料,以及开设专题讲座。

铁路、交通、民航、质检部门要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各设区市和疫情比较严重地区的候车、候船、候机室,要设置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专栏和宣传牌,摆放宣传教育材料;有影视广播播放条件的旅客集中场所,要适时播放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

文化、经贸、工商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要求娱乐服务场所公开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娱乐服务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培训,定期进行包括艾滋病、性病体检项目的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艾滋病、性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得从事可能传播艾滋病、性病的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卫生部门要会同公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因吸毒导致艾滋病传播比较严重的地区开展药品维持治疗和针具市场营销试点,并逐步加以推广。

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采用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就诊患者、服务对象宣传艾滋病防治和安全套使用知识。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要采取适宜的形式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设立安全套自动售套机。安全套生产、经营企业可利用商业网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计划生育网络,开展安全套公益广告宣传活动。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宣传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的公益广告宣传。

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和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该人群的宣传教育和干预活动,让他们了解必要的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和技能,提高卫生知识水平,提供必要的卫生服务,防止疾病的蔓延。

(二)依法管理,强化监督

卫生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会同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动员全社会健康适龄人员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提高无偿献血率;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公安部门切实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加大对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坚决杜绝艾滋病经血液途径传播。要强制推广使用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做好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毁形和有关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工作,防止艾滋病医源性传播。

公安部门要进一步严厉查处卖淫嫖娼、贩毒和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查处的卖淫、嫖娼、吸毒人员送卫生部门依法进行艾滋病、性病强制性检查、检测;加强对强制戒毒人员、查处的卖淫嫖娼人员和城市流动人口等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羁押和被监管人员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检测、筛查、治疗和有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设立专门场所。

(三)切实做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

长乐市、晋江市作为国家级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要开展以治疗和关怀救助为主要内容的社区综合防治工作,推动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使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在社区、家庭获得治疗和帮助。综合防治示范区的工作要针对社区需求,提供知识培训、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医疗护理和咨询关怀相结合的综合服务,使社区各类人群,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性病患者以及高危人群都能连续、方便地得到有关信息与服务,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预防、治疗,有利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生活的社会环境,为全省其他地区的防治工作提供经验。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加强对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根据工作进展和质量对示范区适时进行调整。

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并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进行预防性治疗,降低经母婴途径的艾滋病病毒传播率。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有关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继续做好阻断经母婴途径传播艾滋病的工作。

三、加强疫情监测报告

实施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和相关咨询,按照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认真组织实施。省和各设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选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承担免费咨询检测工作。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的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要切实加强艾滋病监测网络建设,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高危人员集中的场所广泛建立哨点,制定规范,明确责任,广泛筛查感染者和患者,开展高危人群流行病学调查,力求准确掌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数量、疫情变化阶段性情况和流行趋势。没有开展疫情调查或调查不够彻底的地区,要抓紧开展一次彻底的调查,切实掌握疫情。

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准确上报本地区艾滋病疫情,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对瞒报、漏报和迟报疫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落实救治政策,做好药品供给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目录和城乡医疗救助支出范围,向农民中的艾滋病患者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对经济困难艾滋病患者相关疾病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减免。

设区市和艾滋病疫情严重的地区要指定艾滋病定点医疗机构。艾滋病患者的治疗主要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鼓励流动人口中的艾滋病患者回乡接受治疗。

各地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卫生部《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规范(试行)》及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项目管理执行方案(试行)》,严格规范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使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分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医德医风教育,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及时、有效地做好艾滋病患者救治工作。

五、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必要的药品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示范区建设、防治能力建设和患者救治的经费。对查处卖淫、嫖娼、吸毒人员要划出专项经费进行艾滋病、性病强制性检查、检测。疫情严重地区的各级财政要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省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和疫情严重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资金支持。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要合理安排防治经费,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能力建设。积极支持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改善艾滋病防治基础设施,改善防治条件。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人员培养、培训工作,提高防治技术水平。同时,高度关心防治人员的身体健康,努力避免职业暴露感染。人事、财政、卫生部门要研究制定对基层防治人员给予一定津贴的办法。

六、开展关怀救助,加强病人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纳入政府救助范围,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民感染者纳入农村特困人口救助范围,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城市贫困感染者纳入城市低保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解决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义务教育问题,对儿童感染者及孤儿实行免费就学,保证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对符合普通高中、普通高校入学条件者,资助其完成学业。同时,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

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采取医疗服务、社区服务、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管理,消除社会歧视。要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关怀活动。同时,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对恶意传播疾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防治水平

要进一步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要充分借鉴国际、国内防治艾滋病的经验,不断总结我省防治工作有效做法,积极探索适合我省情况、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努力把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艾滋病防治关系到广大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的工作,把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建设对外开放、协调发展、全面繁荣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出应有的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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