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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 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 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发[1994]42号
  • 【发布日期】1994-09-08
  • 【生效日期】1994-09-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 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 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
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
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

(赣府发〔1994〕42号1994年9月8日)

现将《 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是统计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统计改革的各项措施,并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帮助统计部门逐步改善工作条件。虽然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常规统计的业务费已上划中央管理,但编制和人头费、基建费仍由地方管理,各类普查和专项调查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分级负担。因此,各级政府要将本级统计机构的人头费、基建费和普查、专项调查经费中需要本级负担的部分,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所需的地方配套资金,各级政府应尽力解决。要稳定统计队伍,健全统计机构。在即将进行的县市机构改革中,所有的市和一、二、三类县统计局均应单设;已合并的应恢复单设,乡镇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应根据统计任务设置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的综合统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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