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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贸出口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81908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5-04-13
  • 【生效日期】1995-04-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贸出口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贸出口发展的若干意见

(1995年4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4年,我市对外贸易保持继续增长的好势头,特别是国有外贸企业的一般贸易出口额逐季攀升,全年累计达24.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2%。但是,1995年外经贸工作任务艰巨,特别是资金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扩大出口的主要因素。为了支持外贸出口,保证完成国家和市政府下达的出口任务,必须继续贯彻落实深府〔1994〕52号《关于进一步扶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办法》。同时,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对外贸出口的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给予支持。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各外贸企业的资金管理,从管理中要资金。各外贸企业要对现有的商品资金、结算资金和投资项目作一次清理,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企业要通过挖潜革新,盘活资金,把现有的流动资产中的结算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占用比重降低10%,以增加商品经营资金的供给,变“死”资金为“活”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同时降低费用、成本,提高资金效益。

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青岛全国银贸协作会议要求,落实出口规模和信贷规模同步增长的政策。各银行对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出口需要和信贷原则给予倾斜,人民银行对此工作要进行布置、督促和检查。

三、集中有限资金,保证重点,提高使用效益。根据统计,1994年我市一般贸易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国有外贸企业共60家,出口总额17.7亿美元,占全市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72.5%。外贸出口流动资金贷款优先安排给国有外贸企业中的出口大户,对于这些重点企业的大宗出口商品,银行要进行逐项考核,对有市场、有效益的大宗出口商品,要根据信贷原则给予优先贷款。

四、继续大力扶持机电产品出口。遵照国务院国发〔1994〕58号《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继续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通知》精神,对国有外贸企业1994年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或机电产品出口额占本企业一般贸易出口额60%以上的,企业按统一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可由企业财政主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机电产品的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予以适当返回的照顾。

五、市人民银行、计划局和贸发局要积极加强与国家进出口银行的联系沟通,协助深圳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争取得到国家进出口银行的信贷支持。

六、继续用好用活出口调节基金。今年要保持1.5亿元人民币的规模,扶持海外企业,并对远洋贸易额大、有稳定货源和销售渠道以及出口效益好的出口企业,特别是对60家出口创汇大户给予重点支持。

七、抓好出口退税工作。认真贯彻出口退税“两手抓”的原则,既要严格把关,又要加快退税进度。要继续加强税贸协作,及时解决退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继续坚持审批出口退税25个工作日制度,即:贸发局稽核5天,国税局审批15天,国库处拨付5天。同时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并建立奖惩制度。守法经营、按章申报退税的外贸企业,要给予奖励;对违法的企业,要给予惩处,坚决打击骗税行为。

八、进一步加强银贸之间的国际贸易结算协作。外贸企业要争取银行的支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开辟多种融资项目。如信用证抵押贷款、出口押汇、票据贴现、进口押汇、担保提货、进口开证项下备用贷款等。同时各外汇指定银行也要进一步提高国际结算服务水平,加快结算速度,积极为外贸企业融资。

九、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和财政部〔1994〕财商字第29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外贸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市决定建立外贸出口发展基金。基金来源一是每年从地方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块。今年安排5000万元(先从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2000万元,再从财政超收中安排3000万元),用作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二是逐步将外贸出口调节基金并入外贸出口发展基金。基金纳入财政管理,并建立和完善基金使用管理制度,实行专户管理。

十、各区政府可根据本区财政状况,设立区一级的外贸出口发展基金。
(1994年深圳市国有外贸企业出口创汇大户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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