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1995〕43号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八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 国家赔偿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为了保证 国家赔偿法全面正确地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办发(1994)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要从我国政权性质的高度,认识实施 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
国家赔偿法依据 宪法关于“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在 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赔偿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行政赔偿范围、程序、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并且增加了刑事赔偿的重要内容,从而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比较完备的国家赔偿制度,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国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不仅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且对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都有重大意义。
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学习、宣传、培训干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明显。但是,仍有少数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 国家赔偿法的认识不高、重视不够。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我国政权性质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 国家赔偿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严格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省政府要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在近期内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对实施 国家赔偿法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具体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和办理赔偿事务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 国家赔偿法。
二、建立健全受理赔偿请求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任何行政机关,只要其执法活动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都可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为了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执行行为损害时得到及时赔偿,可能承担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必须有具体处理赔偿事务的机构。根据国办发(1994)106号文件要求,这项工作由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承担。其主要职责是:(1)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2)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就此提出意见;(3)就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4)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为此,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在近期内加强和健全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明确职责、培训人员、开展工作,并将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的联系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处备案。
三、从各地、各部门实际出发,抓紧 国家赔偿法的配套制度建设
国家赔偿法对基本的行政赔偿程序作了规定。国办发(1994)106号文件也明确指出,各地方、各部门可以从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对受理审理赔偿请求的程序,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等加以规定。据此,省人民政府将抓紧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机关受理、审理赔偿请求的程序以及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在省政府就上述问题作出统一规范之前,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可以联系工作实际进行规定,也可以按照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受理、审理复议申请和作出复议决定的程序办理。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门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是一种国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害,惩治犯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国家工作人员,减少国家损失的追偿制度。关于这种追偿制度,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因此省政府不作统一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具体的追偿条件和追偿标准。原则是:既要有利于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恪尽职守,不滥用职权,又要考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际承受能力,使追偿制度切实可行。
四、严肃执法,提高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
国家赔偿法实施后,对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对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作为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依据的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办发(1994)47号),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认真进行清理,凡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该修改的及时修改,该废止的明令废止。
当前,我省的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滥用职权乱执法和消极怠慢不执法两个方面,各级行政机关对这个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强化政府法制监督工作,是严格行政执法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的要求,加强政府法制工作。要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当地和本部门的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在我省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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