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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 【发布日期】1995-04-22
  • 【生效日期】1995-04-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第一条 为加强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 简称省人大代表)的联系,根据国家法律和《 河北省国家机关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联系省人大代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把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受代表监督, 作为改进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四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召开重要工作会议、组织重大检查活动、调查重 大问题,或省政府领导同志现场办公,根据情况和需要,可以邀请有关的省人大代 表参加。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或热点问题的情况,应及时向有关的 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征询他们的意见。

第五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领导应采取通信、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与 一两位省人大代表保持经常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改进政府工作。

第六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认真接待省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代表视察、 调查、检查和评议活动,广泛听取代表意见,答复和解释有关问题;应代表要求, 被约见的省政府领导(或其委托人)、部门负责人,应向代表说明有关情况,听取他 们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七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把办理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纳 入工作议事日程。省政府领导应按各自分工,每年研究办理一至几件省人大代表提 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指导承办部门妥善解决问题。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省政府组成人员应按规定到会听取意见,通报工作情况,共商促进本省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的大计。

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则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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