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机动车嗽叭噪声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机动车嗽叭噪声的通告
(重府发〔1995〕88号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六日)
为减少机动车喇叭噪声污染,保障人民群众有安静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和各种机动车(含军、警车及过境车辆),严禁使用音量超过105分贝的喇叭。本市新入户的车辆和在用车辆,凡装有音量超过105分贝喇叭的,必须拆除,不拆除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照或不予办理年审,发现核发牌照和年审后擅自安装使用音量超过105分贝喇叭的,予以强行拆除并没收。
二、渝中区所有通车道路,昼夜24小时一律禁止鸣喇叭。
三、在沙坪坝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南岸区、巴南区、渝北区的下列主干道,昼夜24小时禁止鸣喇叭。
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渝碚路(三角碑至烈士墓)、汉渝路、沙中路、石小路(北段)、沙杨路、上土湾路;
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谢家湾正街、石坪桥正街、西郊路、西郊支路、大石路(西段);
江北区:建新南路、建新北路、建新东路;
南岸区:南坪南路、南坪北路;
大渡口区:钢花路;
北碚区:云泉路、胜利路、中山路、碚峡西路;
渝北区:渝航路、胜利路、双凤路、义学路;
巴南区:新市街、解放街。
四、其它区市县设置禁止鸣喇叭的路段和时间,由当地区市人民政府决定。
五、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喇叭的时间和路段使用低噪声喇叭时,每次按喇叭不准超过半秒钟,边疆按喇叭不准超过三次。不准用喇叭唤人。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集体单位不得使用广播宣传车。
六、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外或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七、凡违反本通行规定使用喇叭或使用广播宣传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没收其喇叭装置。
违反本通行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1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
八、本通告自1995年6月15日起施行、1992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发布的关于严格控制机动车喇叭噪声的通告,同时废止。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