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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1]198号
  • 【发布日期】2001-09-27
  • 【生效日期】2001-09-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1〕19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全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在今年年底前全省集中开展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矿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矿业权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从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目前,在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仍存在的一些问题,应在这次集中治理整顿工作中加以解决。
一是无证采矿,非法采矿。经多年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全省基本实现了持证开采。但个别矿区又出现了无证采矿现象,有的问题还很突出,如一些盐湖矿区和砂金矿区。
二是边探边采,以采代探。有的探矿权人,以探矿之名从事非法采矿。
三是越权发证,违法处置。有些地方政府或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权限,违法审批发证;有的不依法定程序办事,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同意申请人采矿;有的对矿业权私下转让,以包代转。
四是乱采滥挖,大矿小开。一些矿山缺乏科学规划,开发布局不合理。有些矿山采矿方法落后,回采率低。
五是重采轻治,破坏环境。一些露天矿区不认真恢复植被,造成植被破坏,引发地质灾害。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片面强调地方利益;重发证收费,轻监督管理;有些地方某些人仍存在腐败渎职、玩忽职守等问题。

二、切实搞好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
这次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集中治理整顿,主要抓以下几项工作。
1、抓紧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
各州(地、市)政府要组织力量,加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十五”矿产资源规划。规划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及矿山一律不予审批、发证。现有的矿山要按规划重新调整。
2、搞好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清理工作
按照分级清理、重点抽查的原则,各级政府就本级发放的“两证”进行专项清理。对违规发放的“两证”必须及时纠正。对存在的问题,执法监察部门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此项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3、取缔非法探采,整顿乱采滥挖
全省建立以州、县为基础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工作力度。年底前完成对辖区内无证探采、越界探采、以采代探、乱采滥挖、非法转让承包矿业权等违法行为的清理、取缔工作。明年6月底前完成对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矿山的整顿工作。经整顿仍不能达标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4、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是要坚持预防为主,制定矿山环境保护规划,有效控制矿山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二是加强矿山植被恢复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对不履行恢复植被责任的要认真查处;三是对新(扩)建矿山建设项目,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定,并对生态环境治理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5、对边探边采矿区进行清理
年底前对省内边探边采矿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不属于复杂类型,未经批准的边探边采矿山要坚决关闭。今后对边探边采矿区的审批要十分严格。

三、突出重点,狠抓主要矿种的治理整顿工作
在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中,重点抓好以下矿种。
1、盐湖矿产
继续加强对盐湖矿产开发的清理整顿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海西州和格尔木市人民政府,于10月底前完成对察尔汗盐湖路东矿区内违法修建的盐田和集卤渠清理、拆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尽快实现统一供矿、统一排卤。海西州政府年底前要全面完成对区内其它盐湖的清理整顿工作。
2、砂金
对全省砂金开采再次进行专项整治。砂金开采审批权归部、省两级。其开发规划经审批后,在保护好环境和资源的前提下按计划合理开采。“三江源”保护区的砂金开采要服从生态环境保护的大局,从严审批。无证开采的砂金矿在10月底前要全部取缔。玉树州和海北州负责对本辖区内砂金开采进行整治。
3、砂石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有组织地对本地区砂石开采进行专项治理。开采活动较多的格尔木市、西宁市和海东地区,要加强监督管理,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内砂石开采规划,按规划颁发采矿许可证。其它地区的砂石开采也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定点开采。
4、煤矿
关闭无证或已注销的小煤矿,关键在州、县两级政府。各级政府必须把非法的、布局不合理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坚决关掉。对此,州、县两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深入现场,狠抓落实。对未及时关闭的要一查到底,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四、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治理整顿措施
1、健全组织
将原省维护正常矿业秩序领导小组调整为省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并对其作适当调整:
组 长:苏 森 青海省副省长
副组长:胡先来 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春耀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 员:王建斌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杨永征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高新荣 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组长
王胜德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刘建青 省经贸委副主任
康维新 省环保局副局长
宋明浩 省黄金局副局长
宋传明 省公安厅副厅长
李 宁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刘荣琴 省监察厅副厅长
党晓勇 省林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办公室主任:杨永征(兼)
办公室副主任:高新荣 马索南 李志勇
各州、地、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
2、持续开展宣传法制教育工作
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公共场所宣传等手段,加强对《 矿产资源法》、《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青海省盐湖资源开发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提高干部群众的矿产法制观念,提高矿业权人依法办矿的自觉性,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
3、加强基层建设和基层工作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在基层,此项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狠抓州、县两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队伍建设和思想教育,加快全省矿山监察执法队伍的组建,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法规与业务素质。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作用,加强监督管理。
4、坚决实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
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反腐倡廉活动,坚持实行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行政执法监察措施。提高执法效果,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追究。同时,要对行政不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进行追究。

五、监督检查
各地要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采取县(市、行委)自查,州(地、市)全面检查,省重点抽查的方式。检查验收的依据是省国土资源厅与各州(地、市)签订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目标责任书》。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对治理整顿工作分阶段进行总结。分别于今年12月10日前和明年6月10日前书面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于年底前和明年6月底前将全省治理整顿情况报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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