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1997年4月25日新政办〔1997〕5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14个地州所在地城市和33个县按照国务院国发〔1993〕60号文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新党发〔1994〕10号文精神,建立了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建立,对支持国有商业储备,扶持“菜篮子”工程建设,保持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日益明显的作用。从各地情况看,凡是已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并形成基金规模的地方,调节基金已成为政府调控和稳定市场物价的重要经济手段之一。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调节基金制度,充分发挥调节基金对调控物价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是政府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的手段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要求,对建立和完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已经建立的地方要总结经验,加大征收力度,完善管理办法,提高使用效率;没有建立的地方应尽快建立起来。进一步强化调节基金征管、使用工作,既要尽快形成基金规模,增强政府调控副食品价格能力,又要讲求使用效果,充分发挥调节基金对调控和平抑物价的作用。
二、理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与税收政策的关系,支持调节基金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精神,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要“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各级工商、公安、金融和行业管理部门,驻疆单位都要依照自治区党委〔1994〕10号文件要求,积极支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为调控物价稳定市场作出贡献。
三、认真落实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办法,确保征收办法到位。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生产和经营的工商企业(含中央、兵团、军区、“三资”企业),提供劳务服务的各类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都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交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义务,按规定交纳调节基金,不得片面强调局部利益、企业利益,不交纳调节基金。各地要做好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宣传工作,提高交纳调节基金的自觉性,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四、明确职责、加强管理,提高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效率。物价管理部门作为各级政府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基金的征集、管理、支配和监督职责。要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和新党发〔1994〕10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价格调节基金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调节基金应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实行委托征收基金的汇集帐户由调节基金管理机构统一开设,不得自立帐户。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所需经费由基金管理部门提出办法报经财政部门同意,调节基金领导小组批准,从调节基金中开支。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调节基金的监督,做好年度检查和审计,以保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使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并发挥应有作用。
五、认真做好调节基金的统计工作,统计报表和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制定。
六、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尽快作出安排,抓好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以书面材料报自治区物价局,由自治区物价局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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