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法制局关于解释《南京市关于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中禁放范围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法制局关于解释《南京市关于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中禁放范围的通知
(1995年6月8日宁政法〔1995〕20号)
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授权,现对南京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如何确定烟花爆竹禁放范围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是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已于1994年12月1日起在本市施行。《禁放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1995年4月11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调整玄武区、白下区、江宁县等区县行政区划的通知》,决定将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等区的行政区划调整扩大。有鉴于此,禁放烟花爆竹的范围需作相应调整,即行政区划调整后从雨花台区、栖霞区划归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的区域,均适用《禁放规定》第3条第1款之规定,纳入禁放范围,自1995年9月1日起实行禁放。
二、《禁放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栖霞区、雨花台区、浦口区、大厂区的禁放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据此,行政区划调整后从江宁县划归雨花台区的区域,适用《禁放规定》第3条第2款之规定,即该区域是否禁放,由雨花台区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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