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1995年6月12日青政发〔1995〕11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监督工作,及时有效地协调、解决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提高各级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的试行规定》,结合近几年来我市行政执法活动的实际情况,市政府重申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报告制度,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报送、受理、审查和处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情况报告的履行机关
凡负责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级行政机关都必须履行职责,按要求及时报告执法情况。
1.各市、区政府所属的部门和下级政府负责向本市、区政府报告;各市、区政府向市政府作综合报告。
2.市政府各部门行政隶属的下级部门负责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向市政府报告。
3.中央、省驻青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向市政府反映有关的行政执法情况。
二、行政执法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
行政执法报告应反映:1.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培训情况;2.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的制度情况;3.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4.组织实施该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成功做法、经验及效果;5.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需要上级行政机关处理或其他部门协调配合的问题;6.法律、法规、规章本身存在的问题;7.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执法情况报告可以对本部门贯彻实施的所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综合报告;也可以对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中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报告;亦可以对实施一年的新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单项报告,但对市政府列入每年报告计划的必须报告。
三、行政执法情况报告的形式和时间要求
执法情况报告一律采取书面形式正式行文上报。向市政府报告的,应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局5份。各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每年至少应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报告的受理与处理
市政府法制局及各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情况报告的受理、审查、处理工作。法制机构受理执法报告的,要按下列规定处理:
1.需要上级政府、政府部门或其他行政、司法等机关处理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或者作移送处理。
2.属于报送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当处理而没有处理的问题,责成报送机关限期处理,并予以监督落实。
3.需要本级政府、本级政府部门处理或需要由本级政府、本级政府部门协调有关单位处理的问题,采取以下方法处理:(1)一般性问题,可由法制机构组织召开有关单位协调会,形成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监督落实;(2)对复杂的、较难解决的问题,可以请分管领导主持召开有关单位协调会处理;(3)对于重大的、影响面较大的行政执法问题,法制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提请部门办公会或市长(区长)办公会、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
各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行政执法情况的报告工作。各单位的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要确定具体承担这项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本着维护法律尊严和行政执法严肃性的态度,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真实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报告执法情况,探讨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为促进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而努力。
附:1995年应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的部分法律法规规章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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