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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淮南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安徽省淮南市
  • 【发布文号】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 【发布日期】2007-10-22
  • 【生效日期】2008-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淮南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淮南市一日游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0月17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0月22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由旅行社组织团队或集中散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及周边地区进行短线游览,并于当日返回出发地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市容、交通、公安、物价、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证、照。

第六条 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当配备依法取得导游证书的导游人员为旅游者提供规范化服务,车辆和驾驶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条 旅行社经营一日游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价格和质量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八条 旅行社应当将一日游的线路、参观景点及时间安排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行程安排、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违约责任、旅游意外保险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保险。

第十条 旅行社招徕、接待一日游旅游者,应当制作完整档案,保存有关资料。一日游业务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二)公开线路内容;

(三)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和标准;

(四)使用合法票据;

(五)公布投诉电话;

(六)接受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一日游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成本价或采用其他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招徕旅游者,排挤其他旅行社;

(二)擅自改变旅游线路或减少参观景点;

(三)途中售票载运乘客或以经营一日游的名义开行客运班车;

(四)擅自加价、提价,合同外收取费用;

(五)欺骗、胁迫旅游者参观、就餐、购物或进行其他消费;

(六)不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经营者;

(七)不按规定时间、地点等候旅游者或强行拉客;

(八)其他扰乱一日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在一日游活动中,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应当及时劝阻或制止: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

(二)语言、举止不文明的;

(三)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

(四)损坏旅游设施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及时劝阻或制止的行为。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一日游活动中,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接到旅游者投诉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经营一日游活动的旅行社和为一日游提供相关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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