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取铁路治安防范费的通告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5-07-04
  • 【生效日期】1995-08-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取铁路治安防范费的通告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收取铁路治安防范费的通告

为了维护铁路治安秩序,确保国民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境内的铁路实行护路联防,收取铁路治安防范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辽宁省境内铁路各站发往外省的货物,在核收运费的同时,核收铁路治安防范费。

二、收费标准:整吨货物每吨收0.20元;零担货物不足1吨的按0.10元收费;集装箱货物按箱标定吨位,每吨收取0.20元。

三、军运(不含军企)物资、抢险救灾物资、铁路器材免收治安防范费。

四、本通告自1995年8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五年七月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